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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办理部门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意见

1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注销公告

企业登记注册(公司变更登记;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公开发行的报纸

不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注销公告,申请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 45 日,申请人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申请人提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形式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依法查处。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注册资金变更所需的验资报告

企业登记注册(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注册资金变更所需的验资报告,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依法查处。

3

提交相关检验报告

国产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检验机构CMA认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已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原备案依据《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不再要求备案申请人提交相关检验报告材料。企业对已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及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在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未在期限内改正企业标准中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内容的,由备案部门注销该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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