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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电梯检验、检测的通知》要点解读

  一、如何确定一台电梯的检验、检测周期?

  (一)确认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年份

  1.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定期检验。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举例:某电梯于2020年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1年为第1年、2022年为第2年……,故该台电梯应分别于2024年(第4年)、2027年(第7年)、2029年(第9年)、2031年(第11年)、2033年(第13年)、2035年(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2036年(第16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即第2、第3、第5、第6、第8、第10、第12、第14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举例:某电梯于2020年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1年为第1年、2022年为第2年……,故该台电梯应分别于2025年(第5年)、2026年(第6年)、2028年(第8年)、2030年(第10年)、2032年(第12年)、2034年(第14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二)确认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月份

  1.电梯的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可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确定)。举例:某台电梯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2023年5月,此后每次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日期均为5月;某台电梯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2020年5月,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为2023年2月,此后每次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日期均为2月。

  2.使用单位可以最多提前1个月进行自行检测,可以申请最多提前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日期的月份不应提前。举例:某台电梯于2023年5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5年5月应进行自行检测,可于2025年4-5月进行自行检测,下次自行检测时间为2026年5月;2027年5月应进行定期检验,可于2027年3-5月申请进行定期检验,下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30年5月。

  (三)特殊情况

  1.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电梯,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按照新安装电梯计算方式,重新确认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举例:某台电梯于2020年投入使用,2024年5月按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合格,2025年(第1年)5月定期检验,2026年(第2年)5月自行检测,以此类推。

  2.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新版检规确定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举例:某台电梯于2015年5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于2024年4月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2024年(第9年)不再实施定期检验,2025年(第10年)4月进行自行检测,2026年(第11年)4月进行定期检验,以此类推。

  3.办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如已超过定期检验报告或自行检测报告有效期,办理启用手续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此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的年份以安装监督检验(或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合格日期年份确定,月份以此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举例:某台电梯于2023年1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4年1月定期检验合格后即停用,2025年10月经定期检验合格后重启,该电梯应于2026年10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二、实施自行检测单位应满足什么要求?

  (一)机构及人员要求

  1.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当具有1名及以上电梯检验师,2名及以上电梯检验员。电梯检验师及检验员应当是与执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由执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开展自行检测前应当在相关执业公示网站为本单位的检测人员办理执业公示,网址为:http://219.141.208.170/casei/。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维保单位应设置独立的电梯检测部门,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经营活动。

  2.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且核准项目中包括电梯检测,或者电梯定期检验。

  (二)检测仪器设备

  应当配备与《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要求相适应的电梯检测仪器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仪器设备状态良好。

  (三)质量保证措施

  依据检测规则制定包括检验、检测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建立完备的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对检测工作实施有计划的监督和管理。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将自行检测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备忘录、报告、符合性声明等存入检测档案,检测档案应当至少保存6年。

  (四)信息化要求

  在北京市开展自行检测的单位,应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信息化系统对接工作,确保及时同步电子化自行检测信息。

  三、自行检测的程序是什么?

  自行检测程序,包括实施检测、出具检测备忘录、确认整改情况、公示检测及整改情况、出具检测报告、换取使用标志。

  (一)自行检测内容、要求和方法

  检测单位应当确定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自行检测内容、要求和方法,不少于检测规则附件A中的规定。

  (二)自行检测实施

  进行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检测现场明示的、检测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检测人员应当按要求,如实、规范地记录检测情况。

  (三)自行检测备忘录

  所有检测项目经检测后,检测人员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检测规则附件B)。

  (四)确认整改情况

  检测发现的不符合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的,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测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测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

  (五)公示检测及整改情况

  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的全部内容及整改情况公示在电梯轿厢内,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六)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自行检测报告》(检测规则附件C)。

  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人员审核,由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人员批准,签署检测报告的检测、审核、批准人员应当为不同人员。

  (七)换取使用标志

  出具检测报告后,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检测规则附件D),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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