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首都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支撑对外开放、规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依据新修订的《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市监发〔2024〕52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2024年6月18日启动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工作,本年度补助对象包括标准项目补助、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补助、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补助和标准转化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受理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7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标准项目相关要求
(一)申请条件
1.标准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国际标准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实施。ISO、IEC标准中的PAS、TR和ITU标准中的SUPPL不纳入补助范畴。国际标准发布机构请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中“办事服务-便民服务-标准化-标准化补助-管理办法”栏目查询。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实施。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行业标准发布机构、代号以及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备案情况请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查询。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在补助申请范围内。
(3)团体标准须经在京社会团体批准发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实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全文公开并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得到实际采信应用。
2.标准项目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二)申请资格
1.项目应由位列标准前言排名第一的在京编制单位提出申请(无论前言是否区分主要编制单位和其他参编单位),申请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行政机关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无申请资格。
2.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申报单位与其他起草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3.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同等申请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资格。
4.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1)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往年曾获得补助但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三)补助数量和额度
按照优中选优、重点突出、示范引领原则,标准项目补助项目数量约60项;其中:国际标准20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10项,团体标准暂不设数量限制。
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1)国际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2)国家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
(3)行业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5)团体标准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在相应档次上增加补助资金5万元。
2.同一单位年度标准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标准正式文本。国际标准应提供标准中文译文或中文提要;制定标准外文版的,应提供标准外文版文本。
3.ISO、IEC标准无需提交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的ISO、IEC标准和排名第一的在京编制单位信息进行核对;ITU标准应提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或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申请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材料(材料应明确:申请标准是否为正式ITU国际标准;申请标准是否为上一年度内正式实施的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制定中为排名第一的在京编制单位)。
4.团体标准应提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标准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的相关政府采信应用文件。
5.按实际情况提供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以及标准的技术水平、创新性、实施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获奖情况等材料。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相关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申报并组织的项目。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的项目。
2.申请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有关示范试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完成并通过考核评估。
3.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二)申请资格
1.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补助应由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且通过考核评估的项目承担单位申请。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1)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往年曾获得补助但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三)补助额度
按照优中选优、重点突出、示范引领原则,将择优对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按照下列额度给予补助:
1.国家对标准化示范试点补助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国家对标准化示范试点补助资金无明确规定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
3.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补助资金15万元。
4.京津冀区域协同示范试点活动在相应档次上增加补助资金1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示范试点项目立项文件;市级示范试点项目提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达示范试点项目立项文件。
3.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示范试点项目考核评估合格文件或通过专家考核评估材料;市级示范试点项目提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考核评估合格文件或专家考核评估材料。
4.按实际情况提供示范试点项目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材料。
四、推动标准国际化工作相关要求
(一)参与国际标准组织项目
1.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京单位首次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者在京单位中国籍人员新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
(2)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2.申请资格
(1)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资金应由首次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或者新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单位申请。
(2)同一单位承担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者担任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由单位自主选择进行申报。
(3)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往年曾获得补助但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3.补助额度
按照优中选优、重点突出、示范引领原则,将择优对参与国际标准组织项目按照下列额度给予补助:
(1)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2)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补助金额为50万元。
(3)对本单位中国籍人员新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同一单位年度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材料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推动标准国际化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批复文件。
(3)国际标准组织会议决议(纪要)或确认通知。
(4)按实际情况提供参与国际标准组织产生的影响等材料。
(二)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项目
1.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京单位编制的中国标准(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或在京单位发布团体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项目。
(2)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2.申请资格
(1)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项目补助应由首次推动中国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在京单位申请,且申请单位是该标准的主要编制单位(排名前三)。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往年曾获得补助但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3.补助额度
对推动标准海外示范应用的单位,择优每个单位给予补助资金50万元。
4.申请材料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推动标准国际化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或在京单位发布的团体标准正式文本。
(3)体现中国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相关材料,如:中国标准转化成国外标准的外文标准文本和证明文件、体现标准应用的合同(协议)文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官方文件及翻译件等。
(4)按实际情况提供示范应用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材料。
五、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补助相关要求
(一)申请条件
1.补助资金支持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的标准项目奖项目。
2.申请项目为上一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
3.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二)申请资格
1.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补助资金申报应由标准编制排名第一的在京编制单位申请。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1)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往年曾获得补助但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三)补助额度
按照优中选优、重点突出、示范引领原则,将择优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项目按照下列额度给予补助:
1.对获得上一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
2.对获得上一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
3.对获得上一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15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通知与名单。
六、标准转化补助相关要求
(一)申请条件
1.标准转化补助的是将本市地方标准或北京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立项的项目。
2.申请项目应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送的,将本市地方标准或北京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立项的项目。
3.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二)申请资格
1.标准转化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应由国际标准组织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或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申报。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1)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往年曾获得补助但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三)补助额度
按照优中选优、重点突出、示范引领原则,将择优对标准转化项目按照下列额度给予补助:
1.推动本市地方标准或北京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立项的,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
2.推动本市地方标准或北京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立项的,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转化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立项通知。
3.按实际情况提供转化项目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材料。
七、申请方式及要求
1.申请单位登录北京市标准化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bzh.scjgj.beijing.gov.cn),在线填写相应的《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系统登录需要使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中法人账号登录)或者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申报进行申请。
2.申请单位在系统中收到网上初审合格通知、获得受理编号后,在线使用A4纸打印相应《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加盖以下公章:
(1)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的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单位被合并或名称不准确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2)申请表“银行账号”一栏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申请单位预留银行备查的本单位加盖在支票上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3.申请单位将加盖公章的《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申请表》扫描后上传系统。
附件:各区受理电话及地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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