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二期业务指导》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二期业务指导》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
2018年第二期
类别:食品经营
2018年1月,我局对本市辖区内专营驴肉的餐饮门店和市场摊位开展监督抽检,对其门店内的驴肉原料以及加工制作的驴肉成品进行采样检测,主要检测其肉源性组成情况。
一、检验情况
检验机构依法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表明,共检出两种类型的问题样品:分别为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的样品和同时检出驴源性和马源性成分的样品。
2018年2月,我局食品安全监控中心组织了针对驴肉检测结果的专家论证会,通过认真的研讨和分析,形成了以下专家意见: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的样品和同时检出驴源性和马源性成分的样品,涉嫌在驴肉中掺杂使假,属于问题样品,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
二、处置建议
根据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和专家论证意见,处置建议如下:
(一)对问题产品涉及单位予以立案,围绕问题样品来源、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方面展开进一步调查。
(二)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的样品和同时检出驴源性和马源性成分的样品,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行政处罚的幅度进行自由裁量时,宜区分经营者能否说明问题样品来源。对于能够说明问题样品来源、履行进货查验信息的经营者,应当注意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或者不予处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三)立案调查中发现经营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其实际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追查问题驴肉源头
应当对问题样品的来源进行追溯,问题样品来源是我市生产企业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由所在区食药局进行调查追溯;来源是外省生产企业或市场的,及时将案件线索通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源头加以控制,减少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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