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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新规来了!12月1日起,这些变化要知道

  你在超市买的零食,包装上印着品牌方的名字,实际却是另一家工厂生产的——这就是食品委托生产,俗称“贴牌”或“代工”。品牌方专注研发和销售,生产企业发挥产能优势,双方各取所长。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今天带大家搞清楚:什么是委托生产?谁能当委托方?谁能当受托方?

  什么是食品委托生产?

  《办法》给出了明确定义: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委托生产常见两种模式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原始设备生产)是品牌方提供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工厂按要求生产并贴品牌方标签,俗称“代工”;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原始设计制造)是工厂运用自身技术或产品设计,按品牌方要求生产并使用品牌方商标,俗称“贴牌”。

  无论哪种模式,都属于委托生产,都要按新规管理。

  记住三个关键要素

  按委托方要求——产品叫什么、用什么配方、执行什么标准、包装长什么样、原辅料供应、交付形式,都由委托方说了算;

  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可以是整包给工厂做,也可以是只外包某道工序(如分装、杀菌);

  交付食品——工厂生产完要把成品交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形成完整闭环。

  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就算委托生产,就得按新规来。

  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算不算?

  新规明确: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只要符合上面三个要素,也属于委托生产,一样要管。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哪些算委托生产、哪些不算委托生产?

  实践中情况复杂,市场监管总局专门举例说明了常见情形:

  属于委托生产的:食品销售公司找工厂定制生产预包装食品;商超自有品牌食品(如超市找工厂生产自营品牌的零食);多重委托(A委托B,B又委托C,每一层都是委托关系)。

  不属于委托生产的: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生产同款食品的,集团内部常态化委托且有统一管理制度的;仅在标签上联名,不约定配方、标准和交付方式的;专供特定企业的原辅料或半成品(不面向市场销售);辐照加工环节外包;仅授权商标、不参与生产要求、不取得产品所有权的。

  一句话判断:品牌方对产品有要求、工厂按要求生产并交货——就是委托生产。如果只是挂个名、收个商标费,啥都不管——就不算。

  委托方要什么条件?

  不是谁都能当委托方。新规要求:有资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能力——具备监督受托方合法合规生产的能力,懂法规、懂标准、能查厂;能担责——能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该有的制度、人员一个不能少。

  简单说:委托方不能是“光杆司令”。你要委托别人生产,自己得先有能力管住质量。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店,理论上有资质,但如果没有监督能力,也不能当委托方。

  另外,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拆分环节委托。比如某些发酵食品、特殊食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同一企业完成,不能干到一半交给别人。

  受托方要什么条件?

  受托方(也就是实际生产的工厂)要求更明确:必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许可范围要覆盖——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必须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不能超范围接单;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厂房、设备、人员、制度都得跟上。

  小作坊不能当受托方,超许可范围生产更是明令禁止。

  新规的核心逻辑很简单:委托生产不是“甩锅”,而是“共担”,品牌方要管质量,工厂要守底线,双方都得对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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