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如何认定?经营者请留意这些情形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如何认定?是不是只有被重罚才会被列入?现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列入标准、监管措施和信用修复路径,经营主体可对照加强合规管理,提前防范信用风险。
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面临哪些后果?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从重处罚阶次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限制从业等。
被列入后可能面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以及开展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相关审核工作时,将当事人相关情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将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相关业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的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最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新版《办法》有哪些重要变化?
列入范围更全面:在传统重点领域基础上,新增“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等情形;同时首次将商业贿赂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有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新增两类可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一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二是拒不履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且无法证明没有履行能力、逃避执行。该两类情形直接列入无需以受到较重行政处罚为前提。
列入判断更综合:列入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以及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害等因素;当事人能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一般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权利保障更明确:拟列入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告知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及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提出异议的途径、时限等。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对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列入后如何修复信用?
被列入名单公示满一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公示期满处理:不主动申请修复的,公示满三年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如果列入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列入决定并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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