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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典型案件曝光!

  为持续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依法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外卖餐饮店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外卖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其存在未按食品包装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在后厨常温环境下存放预包装食品“十三香小龙虾”,该食品包装标签标明贮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保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6年6月5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同时确保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此外,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

  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外卖餐饮店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案

  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外卖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存在后厨环境卫生脏乱问题。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整改。其后,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再次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其后厨地面、墙面、部分设备设施未及时清洁,仍存有明显污渍、油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6月10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应当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定期清洁维护食品加工处理、贮存等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必要时进行消毒。

  平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未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案

  平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餐饮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未按照要求每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不能提供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19日,平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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