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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医疗健康领域违法广告重点案件

  为充分发挥重点案件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合规守法开展广告宣传,切实维护良性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一批广告违法重点案件予以曝光。

  案件一:查处北京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北京某医院利用自有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含有“手术的安全性和舒适度非常高”“术中术后全程几乎无痛,术后的恢复效果也非常好”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且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及合规提示

  医疗服务与公众生命健康直接相关,违法医疗广告并非简单 “宣传不当”,而是以公众健康为代价牟取非法利益,兼具人身危害性、市场破坏性、社会误导性与法律对抗性,是市场监管与卫生健康领域重点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患者存在个体差异,治疗效果也因人而异。当事人通过发布含有功效、安全性绝对化保证的广告,极易误导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较弱的群体,侵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益。同时,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以虚假案例误导公众,进一步放大了这种健康风险,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本案的依法查处,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监管秩序,也切实保护了公众生命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提示

  医疗广告慎轻信,绝对保证不可信。理性消费辨真假,守护健康护身家。

  案件二:查处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通过多家互联网平台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且存在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9.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及合规提示

  医疗美容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医美广告宣传有着严格的法律规范。该机构在多平台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编造虚假宣传内容,不仅扰乱了医美行业正常经营秩序,还容易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埋下医疗安全隐患。网络平台流量大、传播范围广,医美机构更应严守广告宣传底线,严格履行医疗广告审查流程,规范广告内容与产品介绍,杜绝虚假宣传、违规代言、借用他人形象佐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线上医美广告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医美违法宣传行为,督促医美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护航医美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提示

  医美宣传多甄别,代言话术莫轻信,正规渠道选医美。理性消费护平安。

  案件三:查处北京某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北京经开区管委会调查查明,北京某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食品广告,含有“尿酸高 找酸友”“您身边的尿酸管家”等内容,存在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及合规提示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然而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身体健康的关切和治愈疾病的愿望,通过夸大、编造功效疗效等手段,将普通食品包装成具有保健功能甚至能够治疗疾病的“灵丹妙药”,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尤其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可能造成直接的健康风险与财产损失。本案的依法查处,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净化健康消费环境,督促企业自觉依法宣传,推动形成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

  消费提示

  普通食品不治病,疗效话术全是错。夸大功效别轻信,守住钱包保健康。

  案件四:查处北京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北京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小程序发布多个普通食品广告,宣称具有“调和气血、滋阴补阳、保元益肾、生精壮髓”“改善肝肾、心脑血管、调解血压平稳”“减轻肝负担、延缓衰老”等功效,存在对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含有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及合规提示

  保健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而普通食品无特定食用人群,对人体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作用。本案中,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该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违反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混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可能造成健康风险与财产损失。本案的依法查处,维护了食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打击了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宣称保健功能的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消费提示

  普通食品无保健,防病治病切莫信。商家夸大多套路,理性消费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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