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凭证查验管理的倡议书
致全市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及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作为连接食用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关键载体,承诺达标合格证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郑重承诺,也是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身份证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口,健全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链条追溯体系,市市场监管局特发出如下倡议:
1.严格入场管理,做市场准入的“守门员”
各农批市场、农贸市场的开办者,要切实履行入场查验、快速检测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好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守门员”。
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逐批查验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必须开展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准许入场销售,坚决做到“无证不收、合格放行”。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农批市场)、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市场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日常检查和快速检测频次,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发现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产品检测不合格或虚开、代开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情形的,应立即制止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2.主动索证索票,做合规经营的“践行者”
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含市场内商户、商超、生鲜电商等)是连接种植养殖单位和百姓餐桌的关键环节,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主动向供货方索取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坚决做到“无凭证不采购”。
仔细核对供货方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证面信息,重点核对产品名称、数量、产地、承诺主体、联系方式、开具时间等内容,确保证面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对照实物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做到货证相符;严禁代开、虚开、重复使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3.规范出具凭证,做追溯信息的“传递者”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向下游采购商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配合提供销售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检验合格报告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确保追溯链条贯通。鼓励销售者注册使用本市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平台,实现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凭证的在线传递。
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主体责任贵在践行。希望各市场开办者、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从严把好入市准入关口,凝心聚力筑牢食用农产品安全防线,共同守护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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