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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典型案件曝光!

  为持续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依法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未真实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案

  2026年4月20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餐饮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经营的外卖平台网店由原经营者转让获取,继续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时未及时更换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并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资质,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二、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外卖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2月2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外卖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其后厨3名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真实性存疑。经向卫生健康部门核查确认,上述3名工作人员并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所持健康证明系伪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中涉及的伪造健康证明行为还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伪造健康证明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在相关工作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前暂停了其后厨工作。

  警示: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安排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健康证明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伪造健康证明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伪造健康证明或使用伪造的健康证明。

  三、怀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公司未按规定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案

  怀柔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服务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取得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其在外卖平台公示的相应许可资质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6日,未及时更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怀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并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资质,食品经营资质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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