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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京津冀“五一”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6年“五一”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提醒告诫如下:

  一、增强守法自觉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各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形式规范明码标价。

  三、严禁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减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不得在折价前临时大幅提高标示价格作为计算基准,不得使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划线价”“原价”等作为被比较价格。

  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价格行为规范

  (一)销售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切实保障民生商品价格稳定。

  (二)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范明码标价,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市场价格秩序。

  (三)客运、出租车、网约车、铁路、航空、高速公路、救援、停车、充电设施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及相关优惠政策,规范价格行为,全面做好收费公示。高速公路服务区商品与服务收费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宾馆、酒店、民宿应在线上线下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订单生效后不得在消费者入住时擅自临时加价。

  (五)餐饮店应做到菜单与价签内容一致,不同规格菜品分别标价,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推出“小份菜”“半份菜”的应分别标示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清单;外卖打包费应规范明码标价。

  (六)旅游景区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入口、售票处、网络平台等显著位置公示门票及另行收费项目价格;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违规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按规定落实特定群体优惠减免政策。

  (七)文娱演出、体育赛事、露营场所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信守价格承诺,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九)共享充电宝应在租借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免费时长、计费标准、封顶价格、押金规则等内容,优化计价收费模式。

  “五一”期间,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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