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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一批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2025年以来查办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地理标志相关权利、侵犯商业秘密及违法开展商标代理等知识产权违法典型案例。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表示,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函,反映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DEEPSEK”商标,该行为涉嫌恶意抢注,存在明显“蹭热点”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提示:“DeepSeek”为注册商标,具备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与舆论关注度。当事人代理申请的“DEEPSEK”与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DeepSeek R1人工智能模型名称高度近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相关“搭便车”行为属于恶意抢注,除了无法获得真正的商标注册外,其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虚构名目乱收费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名目、违规收费等问题。经查,当事人以“向商标局转交”的名义收取商标证书排版费、证据保全制版费、商标出售备案费、商标转让保证金、加急费等多项费用共14笔;又以“中国驰名品牌”“国家合格评定质量信得过产品”等虚假认证为诱饵,通过关联账户非法收取相关费用。经核实,上述费用均系虚构或伪造,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

  提示:不法代理机构以“分散收款”“杜撰名目”“虚构认证”欺骗申请人,严重扰乱商标申请市场秩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提醒商标申请者,申请商标注册不需要进行相关认证,也不收取商标证书排版费、证据保全制版费、商标出售备案费、商标转让保证金、加急费等费用。企业在通过代理机构办理业务时,如遇以上情况,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销售超授权许可数量生产的侵权商品

  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北京某建材城销售的“大将军”瓷砖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核实,该商品系从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三个厂家处购入,但上述厂家超出授权生产数量私自生产,涉案商品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明知该情况仍予以销售。截至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瓷砖1484箱,待销售1928箱。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依法向生产厂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违法线索。

  提示:商标授权具有明确时间和授权范围(如生产数量、规格等),被授权方以“合作之名”行“盗用之实”,表面是“真商标真厂家”,实则是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四、离职员工侵犯前单位的商业秘密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举报,反映其在网络培训项目中已形成的意向客户信息,遭到其前高管等人非法窃取使用。上述信息经加密存储、权限管控等保密措施保护,已构成商业秘密。经查,前高管离职前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提高多名销售员工的系统操作权限,致使多名核心销售人员在离职前批量复制下载权利人上述商业秘密信息。而后,集体跳槽至当事人公司,当事人专门配置同款客户管理系统,在上述人员集中入职后,未对信息来源进行审慎核查,设立专用数据端口并设置额外奖励,为非法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短期内即利用该信息促成交易,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提示:“客户信息”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面对以“技术应用”“信息流动”为特征的新型侵权形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体系化证据构建、穿透式行为分析及中立第三方证据的闭环验证,成功厘清了“合理竞争”与“不当侵权”的边界,是对新型知识产权客体保护规则的有力探索。

  五、利用虚假身份发货销售假冒茅台酒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民举报,反映其在网上购买的3箱贵州茅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采取末端倒查方式,调取快递数据、监控录像、寄件人实名认证信息,最终锁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经核算,涉案侵权商品共计106箱,涉案金额累计达37万余元。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提示:本案为网络交易侵权案件,当事人以虚假身份发货,增加了涉案商品源头锁定与取证难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的联动协作,成功查处本案。在此提示消费者,网上购买贵重商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留存好相关交易凭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侵犯中华老字号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商标权利人投诉,反映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小吃货”店铺销售“椰奶酥”和“咸蛋黄枣花酥”商品时,在商品详情展示图和商品包装上标有“百年義利”字样。经权利人确认,该行为属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提示:本案聚焦网络食品销售领域的商标侵权治理,凸显“知识产权保护+守护食品安全”的双重监管执法导向。网络市场不是法外之地,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擅自使用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名品牌,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七、在外包装箱上非法使用“平谷大桃”地理标志

  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违法线索移送函,反映多家电商平台内的店铺涉嫌侵犯“平谷大桃”地理标志相关权利。经核实,共摸排侵权经营主体12个,涉及京津冀三地11个区、县(市)。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运用执法协作机制,同一时间对三地相关经营主体开展突击检查。经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平谷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平谷+图形”证明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平谷区人民政府平谷大桃专卖”等标识用于包装箱,并在某电商平台开设“xx生鲜旗舰店”进行展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平谷大桃”地理标志相关权利。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提示:正宗“平谷大桃”有较为固定的上市时间(7-9月),本案中假冒平谷大桃的销售时间(6月初)与正常上市时间明显不符,消费者购买时应擦亮眼睛,谨防受骗。同时,“平谷大桃”已获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相关标识。

  八、同日接受不同申请人委托,同时申请相同类别商标,构成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英文+图形的组合商标;同日又以自然人罗某名义,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试图通过商标同日提交的方式恶意囤积商标,干扰正常审查秩序。当事人在同一天代理不同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类别的相同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提示:从代理端遏制商标恶意注册,有力保障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平性,旨在释放严厉打击商标代理机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明确信号,推动商标代理机构回归“诚信执业、专业服务”本源。这对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构建高效便捷的商标注册与代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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