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管动态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注意!114号令即将实施!(六)

  前言:《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4 号)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为帮助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全面、准确理解该规定的核心要义、条款要求和实施要点,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特编制本系列宣传材料。

  为进一步压实各分支机构、门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聚焦一线经营环节风险防控,规范日常操作管理,我们整理了分支机构版、门店版食品安全自查清单,方便大家逐项对照自查、及时整改完善。快对照开展自查吧!

  分支机构自查内容

  1.按照企业总部的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是否取得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

  2.是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3.是否及时汇总分析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问题,排查门店食品安全风险,研究解决措施,督促门店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总部报送?

  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是否立即采取防范管控措施,并及时向企业总部报送?

  4.是否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门店自查内容

  1.是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2.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是否立即采取防范管控措施,并及时向分支机构或者企业总部报送?

  3.不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统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是否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4.发现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供应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向供应食品的分支机构或者企业总部反馈?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