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注意!114号令即将实施!(五)
前言:《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4 号)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为帮助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全面、准确理解该规定的核心要义、条款要求和实施要点,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特编制本系列宣传材料。
为进一步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大家主动排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我们整理了这份总部版自查清单,方便企业逐项对照自查、及时整改完善。快对照开展自查吧!
企业总部自查内容
1.是否明确一个企业总部,并取得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
2.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3.是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4.是否及时汇总分析分支机构、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5.是否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否对发现的系统性问题对分支机构、门店开展排查并采取整改措施?
6.是否将下列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1)实施统一管理的食品采购、贮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的控制情况;
(2)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操作规范执行等情况;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4)食品安全消费投诉处理情况;
(5)其他需要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事项。
7.是否每年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
8.是否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分支机构、门店进行考核评价,并明确准入、评价、惩戒、退出等具体要求?
9.是否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10.是否定期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实地巡查?
11.是否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方式,对门店等的食品贮存、陈列等销售管理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互联网+智能监控”方式的视频信息是否至少保存十四天?是否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互联网+智能监控”的视频信息对接?
12.是否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食品进货查验、贮存配送、巡查检查、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
13.是否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4.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是否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培训时长是否不少于40小时?
15.实行统一采购的,是否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是否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抽样检验?
16.统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是否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17.实行统一配送的,是否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18.是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制度,及时通知分支机构、门店等停止采购、配送、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19.是否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
20.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力?
21.是否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国分支机构、门店等清单、准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22.自行贮存食品的,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1)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5)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23.自行配送食品的,是否保证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未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24.委托贮存、配送食品的,是否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贮存、配送食品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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