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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事关年报!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Q:哪些代表机构需要填报年报?

  A:2025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代表机构、以及2026年1月1日至2月28日迁入本市且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代表机构,都需要填报年报。

  Q:代表机构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填报年报?

  A:代表机构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bj.gsxt.gov.cn)填报年报,也可以通过“京通”小程序“经营主体年报”模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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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代表机构需要填报、提交哪些材料?

  A:(1)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3)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登记联络员登记表以及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等。

  Q:所有代表机构都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吗?

  A:设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Q: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报有什么后果?

  A: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Q:代表机构提交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有什么后果?

  A: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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