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广告企业“走出去”工作指引
开展境外数字广告业务,有助于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竞争力提升。为助力数字广告企业更好开展境外业务,提升国际化水平和服务能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从事“走出去”相关业务的北京市数字广告企业;北京市数字广告企业境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境外分支机构。
适用业务:北京市数字广告企业境内开展跨境业务;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开展境外业务。
境外范围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
二、境内主要管理规定
企业“走出去”应按照相关境内管理规定开展业务,由于政策会调整更新,企业还需关注政策时效性。
(一)境内主体开展跨境业务
境内主体开展跨境业务指境内数字广告企业及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外分公司开展跨境广告业务,需按照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有序开展,具体内容如下:
1.税务部门要求
税收“走出去”规定可参照《“走出去”税收指引》: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index.html。
【税务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详见《“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四)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第25条,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详见《“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四)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第26条,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
2.外汇管理部门要求
【外汇账户】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1.货物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外汇收支】企业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发〔2020〕14号)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办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企业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通过境外投资开展境外业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遵循发展改革、商务、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及其他规定。
1.境外投资管理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前,需同时向省级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获取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发展改革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1)发展改革部门要求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详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并可通过北京市共建“一带一路”直通车综合服务平台了解境外投资备案相关要求及其他政策指南。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过程中,应首先区分投资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若涉及上述情况的,应在投资前向发展改革、商务部门申请核准;若不涉及的,应根据企业性质、投资金额等向相应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取得相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境外投资。
申请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的,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s://jwtz.ndrc.gov.cn/jwtz/home。
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的,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fgw.beijing.gov.cn/zwfw/jwtzbasq/。
说明:企业需在国家系统平台注册账号提交有关材料;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北京系统平台。
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核准或备案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核准或备案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2)商务部门要求
就境外投资行为,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商务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平行审批,境外投资需向两个部门分别备案(核准)。详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除了事前执行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制度外,在投资过程中亦应根据商务部门要求提交境外投资报告(月报、半年报、年报等统计报告),并接受商务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若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如增资、减资等),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平台:向商务部申请的,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向北京市商务局申请的,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https://fgw.beijing.gov.cn/zwfw/jwtzbasq/。
说明:企业需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操作。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详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
2.其他条件
(1)发展改革部门要求
企业应以倡导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明确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健全合规管理架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培育合规文化,形成重视合规经营的企业氛围。详见《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展改革外资〔2018〕1916号)。
(2)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
【跨境收支】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汇出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已完成外汇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详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
【数据申报】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如未及时报送,企业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被设为管控状态,无法办理资本项目业务。详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
【外币账户】境外相关主体有两种方式设立外币账户:1.境外设立账户;2.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该账户的设立旨在方便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金管理,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详见《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
【跨境支付】企业应委托金融机构或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跨境支付服务,保证跨境支付的合法合规。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三、境外部分合规制度
企业“走出去”需遵守当地相关制度要求,同时还需符合当地文化特征、宗教习惯,本《指引》参考已经“走出去”企业的经验,目的地集中在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美国、欧盟,对其在广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部分制度进行了梳理,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方向性指导。以下内容仅供参考,企业需按实际情况谨慎甄别。
(一)广告相关制度
1.中国香港
《商品说明条例》作为主要法律基础,同时由广告行业自律组织香港广告商会制定《广告业守则》,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商品说明条例》
监管内容:禁止虚假商品描述、误导性广告。
监管机构:香港海关
(详见:https://www.customs.gov.hk/sc/home/index.html)。
(2)《吸烟(公众卫生)条例》
监管内容: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促销。
监管机构:香港卫生署
(详见:https://www.dh.gov.hk/chs/index.html)。
2.新加坡
核心是《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中关于广告的规定,辅之以广告标准局(ASAS)发布的《新加坡广告准则》(Singapore Code of Advertising Practice),强调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社会责任感,确保市场环境健康有序。
(1)《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监管内容:禁止误导性广告。
监管机构: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详见:https://www.ccs.gov.sg/)。
(2)《烟草(广告与销售控制)法》(Tobacco Act)
监管内容: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监管机构:新加坡卫生科学局(HSA)(详见:https://www.hsa.gov.sg/)。
3.马来西亚
通过《消费者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令,形成对广告活动全面的管理框架,也需遵守马来西亚广告标准协会(ASA)等机构设定的专业规范。
(1)《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监管内容:禁止虚假广告。
监管机构:马来西亚贸易与消费者事务部(KPDNHEP)(详见:https://www.kpdn.gov.my/ms/)。
(2)《通信与多媒体法》(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监管内容:规范网络和广播电视广告内容。
监管机构: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详见:https://www.mcmc.gov.my/ms/home)。
(3)《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监管内容:禁止利用广告进行市场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监管机构: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详见:https://www.mycc.gov.my/)。
4.美国
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核心,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监督广告真实性和公平性的权力。结合各行业的具体规定、各州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
(1)《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 Act)
监管内容:广告必须真实且不具有欺骗性,必须有证据支持其主张。
监管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详见:https://www.ftc.gov/)。
(2)《兰哈姆法》(Lanham Act)
监管内容:禁止商标侵权和广告中的虚假宣传。
监管机构:美国联邦法院(US Courts)(详见:https://www.uscourts.gov/)。
(3)州级法律
各州有各自广告法规,如佛罗里达州《数字权利法案》(Florida Digital Bill of Rights)、俄勒冈州《消费者隐私法案》(Oregon Consumer Privacy Act)和得克萨斯州《数据安全和隐私法案》(Texas Data Privacy and Security Act)要求个性化广告需包含选择退出的权利。
5.欧盟
欧盟层面对广告内容的约束主要有两个指令,分别是《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及《比较性广告指令》,为成员国提供统一标准,并通过各个国家的具体立法实施。此外,行业内有自我监管机制,例如欧洲广告标准联盟(EASA),促进广告实践的合规与诚信。
(1)《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
监管内容:禁止误导性广告、隐瞒关键信息。
监管机构:各国消费者保护机构。
(2)《比较广告指令》(Comparative Advertising Directive)
监管内容:允许客观比较广告,但禁止贬低或误导。
监管机构:各国竞争管理局。
(3)《烟草产品指令》(Tobacco Products Directive)
监管内容: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包括电子烟)。
监管机构:各国卫生相关管理部门。
(二)数据安全相关制度
1.中国香港
香港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以《个人数据(隐私)条例》为基础,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访问和更正等要求。2023年《香港促进数据流通及保障数据安全的政策宣言》,提出促进数据整合、应用、开放和共享的同时,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和设施规划,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主管部门: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负责数据治理与安全规划(详见:https://www.itib.gov.hk/zh-cn/index.html;律政司管理开放数据平台https://data.gov.hk)。
2.新加坡
新加坡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以《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为核心,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访问和更正等要求。2020年的修正案引入了强制数据泄露通知制度。
主管部门: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金融数据(详见:https://www.pdpc.gov.sg/;https://www.mas.gov.sg)。
3.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以《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为基础,规定了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安全措施等。
主管部门:马来西亚国家网络安全机构(NACSA)(详见:https://www.nacsa.gov.my/)。
4.美国
美国通过一系列行业特定法律来规范数据安全,如《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Rule)等。此外,美国还通过州级法律,如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来加强数据保护。
主管部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监督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详见:https://www.ftc.gov/core/install.php)。
5.欧盟
欧盟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为核心,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存储和传输有严格要求,确保数据主体的权利和数据的安全性。
主管部门: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详见:europa.eu)。
(三)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1.中国香港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条例》《商标条例》和《版权条例》《商品说明条例》等,保护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
主管部门:香港知识产权署(详见:https://www.ipd.gov.hk/) 。
2.新加坡
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由一系列本地立法构成。
主管部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负责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注册和管理(详见:https://www.ipos.gov.sg)。
3.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体系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马来西亚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约成员。
主管部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详见:https://www.myipo.gov.my/)。
4.美国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涵盖版权、专利、商标等领域。
主管部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查、注册或授权、公开等事务性工作(详见:https://www.uspto.gov)。
5.欧盟
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涵盖专利、商标、版权等多个领域,包含《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等法规。
主管部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详见:euipo.europa.eu)。
四、境外主要广告投放平台
数字广告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有境外业务的平台拓展业务:
(一)搜索引擎平台
Google(美国):业务包括互联网搜索,同时开发并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产品与服务。
Bing(美国):微软旗下的搜索引擎广告投放平台。
Yahoo(美国):业务覆盖搜索引擎和媒体合作。
Naver(韩国):韩国的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
Baidu(中国):拥有强大互联网基础的搜索引擎平台。
(二)社交媒体平台
Facebook(美国):全球用户基数庞大的社交媒体平台。
Instagram(美国):适合图文类品牌推广和电商推广。
Twitter(美国):适合实时营销和话题推广。
LinkedIn(美国):专注于B2B广告和职业人群。
Pinterest(美国):专注于视觉发现和购物灵感,适合家居、时尚、美妆等行业。
Snapchat(美国):主要面向年轻用户,适合创意广告和AR互动。
Line(日本):日本和东南亚地区流行的社交媒体广告投放平台。
Reddit(美国):适合社区化营销和精准兴趣定向。
(三)视频平台
YouTube(美国):视频广告投放平台,覆盖全球约20亿注册用户。
Facebook Video(美国):覆盖Facebook和Instagram的视频广告资源。
Vimeo(美国):专注于高质量视频内容,适合品牌广告。
Twitch(美国):游戏直播和电竞领域的视频广告投放平台。
Dailymotion(法国):欧洲流行的视频广告投放平台,覆盖多语言市场。
Niconico(日本):日本流行的视频广告投放平台,覆盖动画、游戏等内容。
(四)电商平台
Amazon(美国):覆盖几乎所有品类,支持第三方卖家入驻。
eBay(美国):全球C2C和B2C电商平台,以拍卖和固定价格销售为主。
Alibaba(中国):旗下包括阿里巴巴国际站和速卖通(AliExpress)。
Walmart(美国):美国零售商,支持第三方卖家入驻。
Temu(中国):拼多多旗下的跨境电商平台,主打低价商品,主要面向北美及全球市场。
Rakuten(日本):日本电商平台,涵盖多种商品和服务。
Zalando(德国):欧洲时尚电商平台,主要销售服装和鞋类。
Etsy(美国):专注于手工艺品、创意商品和复古物品的C2C平台。
Cdiscount(法国):法国电商平台,销售多种品类的商品。
Shopee(新加坡):东南亚和中国台湾地区流行的电商平台,以移动端为主。
五、风险提示
(一)广告投放
企业需了解并遵守目的国广告相关法律规定和投放平台相关规则,在广告投放过程中注重内容审核,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法律后果。
(二)数据合规
企业需遵守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要求及目的国对数据隐私等相关法律要求,提升数据合规管理水平,避免法律纠纷。
(三)数据跨境流动
不同国家和地区数据法规差异大,企业应提前了解目的国法规,并关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确保数据传输合法合规,避免数据泄露、违规传输等问题,切实保障自身权益与商业利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避免因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图片或其他创意内容而导致法律诉讼和经济赔偿。
(五)市场规则及文化冲突
企业需要针对目的国特点和用户习惯进行本土化调整,避免市场规则与文化冲突带来的风险,同时注意目的国意识形态问题,秉持平等原则,避免歧视与偏见。
(六)其他
企业应防范广告欺诈和供应链欺诈等风险,实施精细化的风控措施,以降低该类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同时关注国际形势变动,及时调整战略应对风险。
附件
“走出去”典型案例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走出去”发展,通过广泛调研座谈,选出两家成功“走出去”的企业案例作为实践参考供各企业借鉴。
一、境内主体开展跨境业务案例
成功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B2B跨境数字营销服务商、B2C跨境一站式代运营综合服务品牌、丝路赞独立站SaaS数字营销服务商。成立于2002年,致力于“用AI驱动企业数字营销,让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企业都可以把产品卖向全球”为使命,汇集全球主流媒介Google、TikTok、Microsoft、Mata、kwai、Yandex、LinkedIn等优质流量资源,集搜索营销、社媒营销、视频营销、品牌营销、AI智能营销于一体的自主全网营销服务品牌。迄今为止,成功易已有23年的数字营销服务经验,跨境营销服务经验19年,服务行业涉及45大行业200细分行业,20000家跨境企业合作会员。
(一)成功易的“走出去”进程
成功易于2006年成为谷歌合作代理商,基于多年跨境服务与合作经验,2014年在美国西雅图成立技术中心,自主研发丝路赞智能营销系统,并于2018年上线应用。客户主要覆盖欧美、东南亚、中东地区,为海外客户提供Google\TikTok等媒体广告全链路智能营销服务。
(二)“走出去”成功的关键因素
1.健康合规的独立站:创新传统的线下展会营销方式,创建自己的海外独立站,可以有效地传递品牌理念和品牌形象,并自主运营收集海外客户线索,直接与海外客户交流并达成合作。
2.抓住社媒营销风口:2025年成功易为了大力开拓海外市场,打造TikTok全球账号、TikTok越南、马来西亚、印尼等区域账号、YouTube频道、Facebook企业账号等私域矩阵,全网粉丝数量20000+,更能触达海外年轻客户,通过内容获得客户认可,降低转化难度。
3.AI技术服务加持:通过流量全链路营销SaaS运营系统,AI智能创编工具,输出适合本土化营销的广告创意,全球语言互译等十几种AI技术工具赋能企业用最先进的技术把握商业机会,实现“走出去”业务增长。
4.持续人才培养和服务梯队建设:对运营团队员工进行分层培养,分为基础层、进阶层、战略层,线上学院直播课程不间断培训,定期考核,完善的晋升机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迭代服务执行标准。
5.社会责任和校企合作的跨境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多年行业服务经验,编写了两本B2B和B2C出海企业运营实操教材,制作5000+出海实战课程、500+线上直播课程,对企业知识赋能,深化产教结合,推进校企协同育人,致力深度培养贴近市场需求的优秀数字营销实操人才。
6.双赢的战略合作和品牌背书:基于API、大数据、SaaS智能营销平台与22年互联网数字营销服务经验,汇集全球主流媒介:Google、Microsoft、TikTok、Kwai、Yandex、Facebook、LinkedIn等优质流量资源,实现数字营销效果最大化。
二、通过境外投资开展境外业务案例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厦门、广深、无锡、香港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持续服务于约3000个国内外品牌客户,其中财富500强企业150多个。客户涵盖游戏、汽车、互联网及应用、电子商务、高科技产品、消费品、房地产以及金融八大行业的知名品牌。
(一)蓝色光标的“走出去”进程
国际化1.0阶段:建立起出海营销新渠道、新资源。蓝色光标自2013年提出“国际化”战略以来,5年内通过一系列投资并购,在北美、加拿大、英国等全球主要市场建立起了业务网络,成为具有全球营销能力的跨国营销集团。
国际化2.0阶段:出海广告业务从无到有、到强,成为助力中国企业出海的重要营销渠道。从2015年建立出海业务板块以来,公司已成为Facebook、Google、Twitter、LinkedIn、TikTok For Business、Outbrain、Kwai for Business等全球十六大媒体平台在亚太地区最大的官方授权代理商,几乎包揽国外头部媒体的全部代理权。旗下拥有一站式网红出海平台-西红柿互动和一站式跨境电商平台-鲁班跨境通,为中国出海品牌提供便捷的出海营销服务。此部分业务收入达到450亿元,占总营收的四分之三。
国际化3.0阶段:总部派出,本地化运营,大力拓展海外市场,为中国在海外的企业提供贴身支持。近两年来公司陆续在越南、日本、荷兰、沙特、泰国、新加坡等国设立直属分支机构。其中越南子公司2023年建站,现在人员已超过40人,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走出去”成功的关键因素
1.前瞻性的国际化战略:2012年,蓝色光标即率行业之先提出国际化战略,并于2013年提出数字化战略,成为行业内率先成立专门大数据部门并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传统营销传播行业的科技服务企业。
2.资本支持:通过上市获得的资金支持,在2013年至2015年间,在全球主要市场进行战略性收购,迅速建立起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渠道、资源。这期间蓝色光标在海外投资了7个公司9个主体,业务内容涵盖工业设计、数据分析、社媒运营、公共关系、广告投放等产业环节。
3.技术与数据驱动:蓝色光标注重技术投入,尤其是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程序化广告领域,帮助客户实现精准营销。早在2019年底,即开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出海广告营销的自动化平台“鲁班”和“亿帆出海”。2023年全面落实AI战略以后,2024年蓝色光标启动“海外平台业务”,推出AI范式下的海外程序化平台BlueX和AI云原生增长引擎BlueTurbo DSP,推动全球化业务实现以技术驱动的高质量增长。
4.人才培养和国际化团队:在国际化1.0阶段,与国际团队交流合作,培养了部分蓝色光标内部的管理和业务人才。同时通过吸引留学生、外籍及港澳台员工,提升了全球服务能力。
5.客户资源与品牌背书:得益于前瞻性的战略部署,蓝色光标大大拓展了业务渠道,逐渐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营销传播集团,在业内收获了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声誉,业务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上市十年间营收复合增长率超过55%。
6.政策与行业趋势的支持:随着全球广告行业向数字化转型、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品牌选择出海,蓝色光标作为服务商受益于这一趋势,凭借品牌和技术优势抓住了这一战略机遇。
7.深耕营销行业:蓝色光标成立至今三十年,历经行业变迁以及各类新兴产业崛起,公司始终坚定地在营销领域深耕细作,专注自身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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