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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前必知!这三大行为易触发反垄断审查

  近年来,企业并购重组、战略合作持续活跃。但其中一些看似常规的商业操作可能暗藏合规隐患,收购竞争对手股权是否需要反垄断申报?与上下游合作对象共同设立合营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与“经营者集中”这一反垄断法律概念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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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以上经营者通过合并、股权/资产收购、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独立的经营主体因交易或协议形成“一方主导或共同控制”的状态。

  核心认定标准(依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实际控制权(如经营决策、财务控制、人事任免等);

  是否显著改变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如减少竞争者数量、限制技术扩散等)。

  三类典型“经营者集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以下交易模式可能触发申报义务:

  经营者合并

  形式:包括吸收合并(如A公司吸收B公司)与新设合并(如A公司与B公司共同设立新公司C)

  核心要件:相互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或共同设立新企业,合并前的企业在经济、法律等方面相互独立。

  股权或资产收购

  方式:通过取得股权(需达到实际控制地位)或收购核心资产(如生产线、专利技术、销售渠道等)

  关键认定:是否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

  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权

  常见形式:通过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或供应链控制条款等非股权安排实现控制。

  特殊情形:虽无股权关联但可通过合同条款主导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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