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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3点须注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用约束等重要内容。202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了十年来首次修订。正值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施行一周年之际,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法规的重点变化吧!

  强化信息公示责任惩戒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针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设置了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

  在此特别提醒,企业在报送年报和公示即时信息时,一定要如实、准确填报!

  规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主动纠错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后,可以依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塑自身信用。

  北京市推出一系列信用修复服务提质增效举措,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缩短信用修复时限,实行信用修复“免申即享”,企业因未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只需补报年报,系统就可以自动识别、修复信用,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实现“零跑腿”“零等待”。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清理“僵尸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强了对长期不经营且无法联系的“僵尸企业”的有序出清,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在此特别提醒,企业长时间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歇业,歇业的企业仍需要按时报送年报。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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