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贴牌化妆品需备案,直播带货更要严管!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典型案例。该案对化妆品行业经营者敲响警钟:未经备案擅自销售化妆品,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北京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从广州两家公司购进4款化妆品(包括面部精华液、眼部精华液等),随后自行设计外包装,贴牌为“艾优蜜儿AYMR”进行销售。经查,上述产品均未依法备案。
该公司通过某平台直播间销售,案发后,企业虽主动退货退款,但其行为已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律红线:化妆品备案是义务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产普通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化妆品禁止销售。
本案中,企业擅自贴牌销售未备案产品,构成违法。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以案为鉴:合规经营是底线
备案是硬性要求:化妆品经营者须严格履行备案义务,确保产品合法上市。
贴牌生产需谨慎:委托加工或贴牌销售时,务必核实产品备案信息,不得“换马甲”逃避监管。
电商直播非法外之地:线上销售化妆品同样受法规约束,经营者应加强渠道管理。
监管提示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化妆品质量安全关系消费者健康,切莫为追求利益忽视法律义务。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企业应引以为戒,主动学习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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