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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一次理清,企业公示信息有哪些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具体如下: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具体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经营主体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bj.gsxt.gov.cn)进行信息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别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引导操作,请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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