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落实预付卡新规常见问题解答(二)
《北京市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部分设置了“合同解除”条款,其中规定了因经营者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情况下返还预付款余额的计算公式。能否举例说明这些公式在实际交易中如何应用?
为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化解消费纠纷,《北京市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合同》《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保养预付卡买卖合同》等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部分设置了“合同解除”条款,规定了因经营者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情况下返还预付款余额的计算公式。以《北京市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有关条款内容如下:
乙方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甲方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合同余额:
(1)双方约定甲方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2)双方约定甲方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
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3)双方约定甲方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该合同条款是关于预付费交易中因经营者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特别规定,是结合预付费交易模式的特点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法定合同解除条件的细化。预付费交易与传统交易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合同关系持续性和长期性。消费者之所以愿意一次性预先支付费用,往往在于其能通过此种方式享受到一定程度的优惠,并伴随着接受服务便利这一重要因素,即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场所多是离消费者居住地或办公地较为近便的地方。在预付费交易模式中,享受优惠、服务便利是消费者决定达成交易关系的重要因素,而一旦经营者擅自调整了这两方面内容,实际就对消费者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从稳定交易关系角度出发,该合同条款未规定消费者在出现此类情况时直接解除合同,而是希望双方首先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妥善解决方案,以将违约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双方确实无法达成解决方案时,消费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就面临着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的问题。该合同条款针对使用较为广泛的三种预付费优惠模式,拟定了相应的扣费返还标准。因为实际交易中的优惠模式更为复杂多样,当事人可参考条款中列出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损益,以更公平、妥当地解决问题。
第一个公式适用于通常意义上的“折扣”优惠。某消费者购买1000元储值卡一张,原价单次消费100元/次,持卡后消费50元/次。如消费3次后因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50元/次×3次=150元,扣费后向消费者返还的金额为1000元-150元=850元。
第二个公式适用于通常意义上的“买赠”优惠。某消费者购买1000元储值卡一张,经营者赠送金额200元或赠送价值200元的服务,单次消费价格100元/次未发生变化。消费3次后因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退费时需要先按照赠送的价值折算出实际的单次消费折扣率1000元÷(1000+200)元×100%≈83.33%,即算上赠送价值,消费者实际享受到了按单价83.33%标准计价的优惠。扣费后向消费者返还的金额为1000元-100元/次×3次×83.33%=750.01元。
第三个公式适用于通常意义上的会员时效卡消费。某消费者办理1000元年卡一张,一年(365天)内不限消费次数。消费90天后因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90天÷365天×100%×1000元≈246.58元,扣费后向消费者返还的金额为1000元-246.58元=753.42元。
(供稿:消保处、市场二处、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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