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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落实预付卡新规常见问题解答(一)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预付卡条例》)已于2022年6月1日施行。现将近期经营者咨询较多的问题及解答汇总如下,供单用途预付卡有关经营者参考。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卡合同时,必须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吗?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卡合同时,可以使用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文本与消费者协商拟定合同内容。拟定的合同内容应符合《预付卡条例》有关规定,载明第十三条规定的十二项内容,且格式条款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预付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预付卡合同应当载明的十二项内容是: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五)风险提示;

(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预付卡交易时,可以签订电子合同吗?

可以。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的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经营者在《预付卡条例》施行前发行了预付卡,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在需要补签吗?

在《预付卡条例》施行前发行了预付卡,消费者、经营者可协商补签书面合同。

四、消费者符合《预付卡条例》规定的情形要求退款的,经营者要在多长时间内退回?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双方协商一致、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五、经营者在《预付卡条例》实施前发行的预付卡,在《预付卡条例》实施后为消费者办理续卡,是否适用《条例》?

适用。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包括充值续费等),属于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活动,应遵守《预付卡条例》关于发行预付卡的各项规定。例如,应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或与消费者签订载明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

(供稿:消保处、市场二处、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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