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活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成效丨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 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为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强制清单》),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适用。
结合本市执法实践,《通知》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基本原则、适用的一般条件及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为更好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采用柔性监管新方式,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予强制清单》共计12项,涉及商标、广告、企业监督管理、计量、专利、价格、食品等7个业务领域,以及《广告法》《商标法》《价格法》等8部法律法规规范。共分为二种情形,一是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即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注意收集、汇总适用《清单》时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的反馈以及典型案例。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动态完善《清单》适用范围及条件。
(供稿: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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