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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限时将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

近年来,本市持续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限时将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这是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阶段性降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的有力举措。

告知书再次明确2018年以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市电力公司将告知书送达转供电主体,在出具电费缴费通知单时注明电价调整政策,并告知必须将国家降电价的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终端用户。同时,全面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积极宣传电价优惠政策,提升“转供电费码”使用范围。在业扩报装、用电验收时,指导用户安装正确表具,对不符合条件的,提示改正。

转供电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装与峰谷电价政策相匹配的计量表具,向终端用户执行目录电价国有转供电主体在推动表具改造中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转供电主体必须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落实降电价政策有问题的,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电力公司咨询。已安装峰谷分时电表,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必须按照北京市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采用合理分摊方式收取电费的,要建立终端用户用电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量、用电量以及电费结算情况,按照当月实际用电情况核算电价并公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电价发生调整时,及时同步调整。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转供电主体要继续自查自纠,对照本市2018年以来历次降价节点和降幅,自查是否已及时足额传导;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对多收费用,要全面核查盘清、建立台账逐户清退,做到“应退尽退、即退快退”。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全部退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涉及转供的终端用户情况、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当前电价水平、有无其他服务费、已清退电费金额、退费惠及终端用户数等基本信息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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