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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北京食时美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2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6〕07069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环大厦办公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领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6〕07069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6〕07069号

北京食时美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与举报人张先生于2025年4月19日订立了《榴喜品牌区域合作合同》、《榴喜品牌区域总店合作合同》和《榴喜品牌区域合作供货合同》各一份。

  你单位拥有“榴喜”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8月7日至2030年8月6日,商标注册号为42878772,国际分类第43类。与举报人订立《榴喜品牌区域合作合同》、《榴喜品牌区域总店合作合同》及《“榴喜”品牌区域合作供货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你单位将拥有的注册商标授权举报人使用,对方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向你单位支付区域保证金156000元,举报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你单位转账合计156000元,你单位至今未予退还。你单位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许经营合同3份,证明你单位订立合同的内容;

  2.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证明举报人的诉求及其描述你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证明案件来源;

  3.执法人员与张先生的电话录音,前往你单位住所调查的照片,证明案件调查经过;

  4.执法人员与企业注册登记系统预留电话的通话录音,证明我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你单位拥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将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要求其他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其他经营者向你单位支付特许经营费用156000元。你单位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限期备案,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成功,蔡杨    联系电话:5557030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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