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茶承世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茶承世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告〔2026〕07021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领取京市监罚告〔2026〕07021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6〕07021号
北京茶承世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向被特许人提供了部分信息,但是不完整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244089号、第5624409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内容为“茶承世家”商标。你单位以“茶承世家”商标作为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已经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是0110700212500036,备案公告时间是2025年1月22日。
你单位未在与被特许人徐**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代理)》之日(2025年4月8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向被特许人披露了部分信息,但是不完整。
你单位未在该合同签订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向被特许人提供了部分信息,但是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且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是被特许人徐**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本局查实。鉴于你单位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修订)》(商务领域执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部分)编码C25006B010,首次违反本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峰,徐同军 联系电话:5557031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A座1504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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