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巴基斯坦杰泰克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巴基斯坦杰泰克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单位你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告〔2025〕01509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领取京市监罚告〔2025〕01509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5〕01509号
巴基斯坦杰泰克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8月18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案件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因你单位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本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本局于2025年1月6日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监管系统查询,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依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5〕3号)改正违法行为,年报信息页面无你单位补报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记录。同时,无你单位报送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记录。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登记注册的驻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驻在场所开展业务活动,该地无此代表处。经与该地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无法通过该地址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多次拨打你单位工商档案中预留电话以及向邮箱发送《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查询页面截图,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联系方式;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送达公告,证明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情况;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监管系统及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查询页面截图,证明你单位违法情况;4.现场检查笔录、通话记录单、邮件截图,证明无法联系你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编码“C32192A040”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在下一年度年报结束时仍未提交的”情形,应当给予“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如下处理决定:
吊销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淼垚,张成林 联系电话:0105557037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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