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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巴基斯坦福沃德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5】308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内容是:你单位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2021年至2024年的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查询,“信用中国”平台、案件系统、北京市12345接诉即办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均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案件记录。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5】30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林雨,杨毅       联系电话:010-5557036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中环大厦A座1613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处罚〔2025〕308号 

  当事人:巴基斯坦福沃德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1ADE15F                                       

  住所(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北口弘大路1号3幢一层1013房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穆罕默德·斯科莱·舍希德                           

  案件来源:2025年07月18日,我局收到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巴基斯坦福沃德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未按规定提交2021-2024年年度报告的案件线索。

  调查经过:2025年08月06日,经审批立案调查;2025年08月0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时失联,办案人员以现场送达、邮政专递、公告三种方式,分别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等重要文书,完成权利义务告知程序。 

  经查,当事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提交2021年至2024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线索移转函,证明该案件来源和执法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2、当事人登记注册资料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监管系统查询截图打印件,佐证当事人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与属地监管部门移转线索函内容一致;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长期未在登记驻所办公并处失联状态;

  5、房屋产权人提供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及退租申请,证实2017年案涉房屋由产权人出租给北京京畿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2021年该公司作为二房东又将房屋中的一间分租给巴基斯坦福沃德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作为办公驻所,2022年11月该公司退租后,产权人重新将房屋整租给北京善德行天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至今,由此可见该代表机构在2021年至2024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期间就始终未在上述驻地实际办公,且下落不明。

  6、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公示系统和案件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信息和行政处罚记录。

  我局于2025年09月12日分别以现场送达、邮政专递、公告三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重要文书并完成法定权利义务的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经查实,巴基斯坦福沃德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2021年至2024年的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经查询,“信用中国”平台、案件系统、北京市12345接诉即办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均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案件记录。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属于一般性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未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轻的处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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