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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香港华建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香港华建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处罚〔2024〕55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育慧南路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领取京市监处罚〔2024〕55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处罚〔2024〕557号 

当事人:香港华建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X000447677 

住所(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20层2006S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立荣

  案件来源:2024年7月16日,接到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香港华建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未报送2022年度年报的案源。2024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9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交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登记信息页截图,证明当事人营业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驻在场所营业。

  3.当事人在全国12315平台和北京12345接诉即办系统投诉情况调取函,证明当事人无相关投诉记录。

  我局于2024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经查询“信用中国”平台及案件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案件记录。查询北京市12345接诉即办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记录。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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