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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巴基斯坦杰泰克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巴基斯坦杰泰克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本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处罚〔2025〕3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育慧南路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领取京市监处罚〔2025〕3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处罚〔2025〕3号 

当事人:巴基斯坦杰泰克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1D4HU3B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四街17号院49号楼4层101-D4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瓦西姆·沙希德(WASEEM SHAHID)                      

  案件来源:2024年04月0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经开区管委会移送的关于巴基斯坦杰泰克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的案源。

  调查经过:2024年05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交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心关于当事人的档案材料,证明当事人营业资质;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驻在场所营业。

  第三组:协助调查函及回函,证明当事人无相关投诉记录;

  第四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报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交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一支队研究对无法联系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案件处置措施会议纪要》要求,经查询案件系统,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案件记录。经属地经开区商务金融局回函和查询北京市12345接诉即办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投诉举报记录。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轻的处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于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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