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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巴基斯坦杰泰克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巴基斯坦杰泰克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告〔2024〕01461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育慧南路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领取京市监罚告〔2024〕01461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4〕01461号

巴基斯坦杰泰克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对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经查询未发现你(单位)存在相关案件记录,系初犯,经查询未发现你(单位)存在相关投诉举报记录,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单位)如下处理决定: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少一,李健  联系电话: 010-57525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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