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巴基斯坦阿万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巴基斯坦阿万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本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告〔2024〕0146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育慧南路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领取京市监罚告〔2024〕0146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4〕01467号
巴基斯坦阿万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2022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经查询“信用中国”平台及案件系统,未发现你单位有案件记录。查询北京市12345接诉即办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未发现你单位有投诉举报记录。鉴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柳玉峰,赵丹 联系电话:5752050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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