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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恢复审理通知书(京市监复字〔2019〕415-1号)送达公告

王羲元: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京市监兴企监撤字[2019]2号),于2019年5月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补正,本局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受理。复议期间,因第三人刘兆君向本局提交民事上诉状和人民法院公告,以证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人刘兆君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农天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战井春、战大力、杨艳华、王忠厚、王羲元、王临红、孟宪华、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经依法审批,本局自2019年8月27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现因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本局提供(2019)京02民终480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刘兆君撤回上诉,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2019年9月5日起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恢复审理通知书》(京市监复字〔2019〕415-1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5日



附件:附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恢复审理通知书(京市监复字〔2019〕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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