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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消费环境,鼓励线下经营者自愿开展商品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现予发布,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北京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倡导实施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在本市推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线下商品零售业实体店开展商品无理由退货承诺。

  本指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且于线下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实体经营企业。

  本指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个人。

  第三条 无理由退货承诺内容应不低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商品退货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鼓励经营者自愿开展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

  鼓励开展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的经营者自愿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查”平台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退货承诺实施方式

  第五条  经营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自行决定进行退货承诺的商品、适用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流程、退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店内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经营者的退货承诺内容中不得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

  第六条 不建议列入无理由退货承诺的主要商品:

  (一)消费者定制商品;

  (二)食品药品、鲜活易腐商品;

  (三)图书音像制品;

  (四)一次性用品;

  (五)贴身衣物。

  第七条 经营者变更或终止承诺的,应履行此前消费者购买时其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经营者应切实履行退货承诺,不得借退货承诺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章 无理由退货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可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发票等购物凭证遗失的,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确认。

  第十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购买时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的合理调试不视为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十一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本身价值贬损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及其配件、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以及购买该商品时的赠品等一并退回。

  经营者可以事先标明赠品价格。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未事先标明赠品价格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经营者不得仅以赠品未退回或赠品不完好为由,拒绝商品退货。

  第十三条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无理由退货范围内的商品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抵消价款的,或者参与店内套装、满减等促销活动的,经营者应在消费者购买前以显著方式告知退货规则。

  未在消费者购买前以显著方式告知退货规则的,可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退货规则:

  (一)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需以相应形式退回;

  (二)参与店内套装、满减等促销活动的,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由于部分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优惠前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输寄递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约定加重消费者退货成本。

  第十六条 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牟取个人不当利益,不得实施“假意购买,恶意退货”“先使用,后退货”等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如发现并能够证实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时存在恶意情形,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拒绝退货。

第四章 督促指导

  第十八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指导经营者自觉承诺践诺。

  第十九条 退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再以该活动名义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未开展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或已退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经营者,冒用该活动名义进行经营牟利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经营者健全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消费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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