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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陌上茶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当事人因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没有直营店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现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东方陌上茶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薛利东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DJ0HCN9F 

  四、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井村甲8号综合馆四层D8120-2 

  五、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1922641.38元,罚款410000元

  六、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七、处罚日期:2025年3月26日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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