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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市国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样品数量见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件/条/套)

检验用样品数量

(件/条/套)

备用样品数量

(件/条/套)

1

国旗

4

2

2

注: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国旗的形状和图案

GB 129822004

GB 129822004

2

标准国旗尺寸和允许误差

GB 129822004

GB 129822004

3

断裂强度

GB/T 173922008

GB/T 3923.11997

GB/T 172531998

4

耐光色牢度

GB 129822004

GB/T 84271998

5

耐气候色牢度

GB 129822004

GB/T 84301998

6

耐洗色牢度

GB 129822004

GB/T 39212008

7

国旗缝制

GB 129822004

GB 129822004

8

旗面外观评定

GB 129822004

GB 12982200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依据

  3.1 依据标准

  GB 12982—2004 国旗

  GB/T 17392—2008 国旗用织物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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