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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计量器具(甲烷测定器)型式批准一致性验证监督抽查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非矿井作业环境及民用场所中使用的甲烷测定器(包括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批准一致性验证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JJF 1368-20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型式评价大纲》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1

计量单位

目测

JJF1368-2012
5.1

2

准确度(最大允许误差)

目测

JJF1368-2012
5.2

3

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

目测

JJF1368-2012
5.3

4

安装标志

目测

JJF1368-2012
5.4

5

示值误差

JJF1368-2012
9.1.1

JJF1368-2012
6

6

重复性

JJF1368-2012
9.1.2

JJF1368-2012
6

7

响应时间

JJF1368-2012
9.1.3

JJF1368-2012
6

8

漂移

JJF1368-2012
9.1.4

JJF1368-2012
6

9

外观

JJF1368-2012
9.2.1

JJF1368-2012
7.1

10

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

JJF1368-2012
9.2.2

JJF1368-2012
7.2

11

长期稳定性(仅适用于固定安装的仪器)

JJF1368-2012
9.2.3

JJF1368-2012
7.3

12

电源电压适应性

JJF1368-2012
9.2.4

JJF1368-2012
7.4

13

绝缘电阻(不适用于电池供电的仪器)

JJF1368-2012
9.2.5

JJF1368-2012
7.5.1

14

绝缘强度(不适用于电池供电的仪器)

JJF1368-2012
9.2.6

JJF1368-2012
7.5.2

15

低温试验

JJF1368-2012
9.2.8

JJF1368-2012
7.6.2

16

恒定湿热试验

JJF1368-2012
9.2.9

JJF1368-2012
7.6.3

17

重要零部件一致性检查

外观、文件材料审查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中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4.抽样

  4.1每家企业可抽取多种型号的计量器具。每种型号计量器具抽取1台。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计量器具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计量器具。

  4.3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计量器具监督抽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被抽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5.1被抽查甲烷测定器型式批准证书

  5.2被抽查计量器具合格证

  5.3被抽查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5.4型式评价报告

  计量器具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样品封存。型式批准证书、型式评价报告须提供复印件并盖章,抽样人员确认与原件一致后,将复印件带回。

  6.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符合批准的型式,否则为不符合批准的型式。

  7.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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