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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其他化工产品(汽油机油、柴油机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应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进行取样,抽取不少于12kg(或L)样品2份,其中不少于8kg(或L)为检验用样品,另不少于4kg(或L)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运动黏度100℃

GB/T 265

2

低温动力黏度

GB/T 6538

3

低温泵送黏度(或边界泵送度)

NB/SH/T 0562

(或GB/T 9171

4

闪点(开口)

GB/T 3536

5

倾点

GB/T 3535

6

泡沫性

(泡沫倾向/泡沫稳定性)

24℃

GB/T 12579

93.5℃

24℃

150℃a

SH/T 0722

7

水分

GB/T 260

8

高温高剪切黏度

SH/T 0618

9

蒸发损失

NB/SH/T 0059

a:仅限汽油机油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3.1.1 

  GB 11122—2006《柴油机油》

  GB 11121—2006《汽油机油》

  3.1.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质量指标全部符合3.1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依据的3.1.1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依据的3.1.1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依据的3.1.1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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