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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2、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检验方法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B/T 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T/BBIA 4-202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技术规范》;

2.2 判定依据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B/T 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 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T/BBIA 4-202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技术规范》;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振动

GB/T 36972-2018

T/BBIA4-2022

GB/T 36972-2018

T/BBIA4-2022

推荐性



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T/BBIA4-2022试验顺序: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振动-短路保护-自由跌落

2

自由跌落

GB/T 36972-2018

T/BBIA4-2022

GB/T 36972-2018

T/BBIA4-2022

推荐性



3

过充电保护

GB/T 36972-2018

T/BBIA4-2022

GB/T 36972-2018

T/BBIA4-2022

推荐性



4

过放电保护

GB/T 36972-2018

T/BBIA4-2022

GB/T 36972-2018

T/BBIA4-2022

推荐性



5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

T/BBIA4-2022

GB/T 36972-2018

T/BBIA4-2022

推荐性



6

过充电

T/BBIA4-2022

T/BBIA4-2022

推荐性



执行标准T/BBIA 4-2022 

7

电池管理系统(BMS)

数据采集功能

T/BBIA 4-2022

T/BBIA 4-2022

推荐性



故障报警功能



保护功能



通讯及数据上传功能



8

耐振动性能

QB/T 2947.3-2008

QB/T 2947.3-2008

推荐性



执行标准QB/T 2947.3-2008试验顺序: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耐振动性能-自由跌落

9

自由跌落

QB/T 2947.3-2008

QB/T 2947.3-2008

推荐性



10

耐振动能力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推荐性



执行标准GB/T 22199.1-2017试验顺序:标志-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耐振动能力-防爆能力

11

防爆能力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推荐性



12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GB 17761-2018

GB 17761-2018

强制性



所有蓄电池组

4、抽样

4.1对经营主体的抽样限量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安排表执行。

4.2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从被抽样经营主体成品库、货架或产品集中存放地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抽取同一产品(指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为样品。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抽取2只,1只为测试样品,1只为复检备用样品。

4.4被抽样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电商经营者在网页中展示的“商品详情”或“商品介绍”视为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5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由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6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7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样经营主体。被抽样经营主体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转移、变卖、损毁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4.8对本市电商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异议处理申请,阐明理由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异议处理申请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的部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论。

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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