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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动产抵押委托登记试点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动产抵押

委托登记试点工作的公告

公告[2019]43号

 

  为持续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效率,保护当事人动产抵押相关权益,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京金融[2019]18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起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开展动产抵押委托登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系统

  自2019年4月28日8:00起,当事人在办理北京地区的新增动产抵押业务时(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除外),应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统一登记,不再登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已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除外。

  二、登记规则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由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登记系统对登记内容的格式化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完成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不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当事人应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登记流程

  (一)注册

  为确保动产抵押登记用户身份的真实性,登记系统实行“线上填写注册信息+现场审核用户身份”的注册流程。当事人需登陆登记系统完成在线注册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服务大厅进行用户审核。如已经是登记系统常用户的无须再次注册。

  (二)登记

  当事人登陆登记系统,根据系统格式化内容自主操作填写动产抵押登记基本信息、抵押双方主体信息及抵押财产描述信息,并根据需要上传附件。当事人提交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及附件至登记系统服务器时间为登记生效节点,登记系统将为其自动出具登记证明文件,由系统自动分配登记证明编号。

  (三)查询与公示

  当事人可在登记系统中按“抵押人名称”或“登记证明编号”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由登记系统出具查询证明文件。

  登记生效后将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证明文件。同时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登记系统衔接

  (一)当事人可直接登录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办理;也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查询系统跳转至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二)当事人于2018年5月25日前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查询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或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8:00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变更和注销登记的,仍在原系统办理。

  2019年4月28日8:00前当事人已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提交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应在原系统办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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