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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建筑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建筑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中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非安全中空玻璃除外。

2、检验依据

  GB/T 11944《中空玻璃》;

  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 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

  CCGF 417.1《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417.3《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北京市建筑用中空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中空玻璃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露点

GB/T 11944

推荐性

 

 

 

2

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GB/T 11944

推荐性

 

 

 

  3.2钢化玻璃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碎片状态

GB 15763.2

强制性

 

 

 

2

抗冲击性

GB 15763.2

强制性

 

 

 

3

霰弹袋冲击性能

GB 15763.2

强制性

 

 

 

4

表面应力

GB 15763.2

推荐性

 

 

 

  3.3夹层玻璃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厚度偏差

GB 15763.3

推荐性

 

 

对于三层原片以上(含三层)产品、原片材料总厚度超过24mm及使用钢化玻璃作为原片时,不检验厚度偏差

2

耐热性

GB 15763.3

强制性

 

 

 

3

耐湿性

GB 15763.3

强制性

 

 

 

4

耐辐照性

GB 15763.3

强制性

 

 

 

5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GB 15763.3

强制性

 

 

 

6

霰弹袋冲击性能

GB 15763.3

强制性

 

 

 

4、抽样

  4.1 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 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4.3.1 中空玻璃

  从同一批次、密封胶相同、结构相同、工艺相同、抽样基数不少于25块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5块为检验用样品,无备用样品。同时,由企业采用与所抽产品相同密封胶、相同结构、相同工艺条件现场制作的方式提供尺寸为510mm×360mm,数量为4块的样品,其中2块为检验用样品,2块为备用样品;当所抽产品为两腔中空玻璃时,采用与所抽产品相同密封胶、相同结构、相同工艺条件现场制作规格为510mm×360mm,数量为8块的样品,其中4块为检验用样品,4块为备用样品。制作的样品数量可大于等于抽样数,企业对试样进行自检并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在其自检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4.3.2 钢化玻璃

  从同一批次、同一厚度、同一原材料、抽样基数大于26块的产品中随机抽取8块且每块面积不应小于0.5m2样品,其中4块为检验用样品,4块为备用样品。同时,由企业采用与抽查产品相同材料、相同厚度、相同工艺条件现场制作的方式提供尺寸为610mm×610mm,数量为24块的样品,其中12块为检验用样品,12块为备用样品;尺寸为1930mm×864mm,数量为8块的样品,其中4块为检验用样品,4块为备用样品。制作的样品数量可大于等于抽样数,企业对试样进行自检并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在其自检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4.3.3 夹层玻璃

  4.3.3.1 当抽查产品能够切裁时,从同一结构(构成夹层玻璃的各层的材质、厚度及颜色均相同)、同一中间层种类的平面夹层玻璃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对应总面积应不少于20m2,抽取的产品数量应保证企业现场能够将产品改切成尺寸为610mm×610mm 的样品24块,300mm×300mm的样品27块,300mm×76mm的样品12块,其中切割300mm×300mm的样品时要至少保证有一边为产品原边的一部分并需在每块样品上用记号笔标记出原始边或新切割边的位置。

  同时,由企业采用与抽查产品相同材料、相同结构、相同工艺条件现场制作方式提供尺寸为1930mm×864mm的样品8块。

  4.3.3.2 当抽查产品不能切裁时(如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中有1片或多片为钢化玻璃等情况),采用与拟抽查批次产品相同材料、相同结构、相同工艺条件现场制作方式提供全部抽查样品。

  4.3.3.3 制作的样品数量可大于等于抽样数,企业对试样进行自检并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在其自检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4.3.3.4 抽查样品的规格、数量见下表,对于三层原片以上(含三层)产品、原片材料总厚度超过24mm及使用钢化玻璃作为原片时,不抽取厚度偏差样品。如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中有1片或多片为钢化玻璃时,耐辐照性样品允许用普通夹层玻璃替代。

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抽查样品规格数量

序号

检验项目

样品规格(mm)

样品数量(块)

检验样

备用样

小计

1

厚度偏差

300×300

3

3

2

耐热性

300×300

6

6

12

3

耐湿性

300×300

6

6

12

4

耐辐照性

300×76

6

6

12

5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610×610

12

12

24

6

霰弹袋冲击性能

1930×864

4

4

8

  注1:检验样和备用样均包括了标准允许追加试验的样品。

  注2:因厚度偏差试验后样品无破坏,复检时采用原样进行检验。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 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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