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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指用于洗涤和清洁接触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容器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包括机械用洗涤剂、管道用洗涤剂、传送带用洗涤剂、容器用洗涤剂、用具用洗涤剂。

2、检验依据

  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

  QB/T 4313《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洗涤剂》;

  QB/T 4314《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洗涤剂》;

  《北京市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外观

QB/T 4313

QB/T 4314

推荐性

 

 

 

2

气味

QB/T 4313

QB/T 4314

推荐性

 

 

 

3

稳定性(仅液体产品)

QB/T 4313

QB/T 4314

推荐性

 

 

 

4

总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以H2SO4计)

QB/T 4313

QB/T 4314

推荐性

 

 

 

5

有效酸的质量分数

QB/T 4313

推荐性

 

 

 

6

总碱的质量分数(以NaOH计)

QB/T 4314

推荐性

 

 

 

7

荧光增白剂

QB/T 4313

QB/T 4314

推荐性

 

 

 

8

总活性物含量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强制性

 

 

 

9

甲醇含量

GB 14930.1

强制性

 

 

 

10

甲醛含量

GB 14930.1

强制性

 

 

 

11

砷(As)/砷(1%溶液中以As计)

GB 14930.1

QB/T 4313

QB/T 4314

强制性/推荐性

 

 

 

12

重金属(以Pb计)

GB 14930.1

QB/T 4313

QB/T 4314

强制性/推荐性

 

 

 

13

去污力

QB/T 4313

QB/T 4314

推荐性

 

 

 

14

腐蚀率

QB/T 4313

推荐性

 

 

 

15

菌落总数

GB 14930.1

强制性

 

 

 

16

大肠菌群

GB 14930.1

强制性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产品抽样时,不同包装规格的样品抽样数量及处置方法如下表。

包装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样品处置

<2kg(L)

6个独立包装或2kg。

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2kg。4份为检验样品,2份为备用样品。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2kg(L)且<10kg(L)的独立包装

3个独立包装

3个独立包装。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10kg的大包装

3个大包装

抽取3个大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1kg(L)。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抽样过程中应拍照或摄像留存。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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