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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鞋类(儿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儿童鞋(儿童皮鞋、儿童旅游鞋、儿童皮凉鞋、儿童布鞋)。

2 、检验依据

  QB/T 2880《儿童皮鞋》;

  QB/T 4331《儿童旅游鞋》;

  QB/T 4546《儿童皮凉鞋》;

  QB/T 4329《布鞋》;

  GB 30585《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CCGF 103.1《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3.4《皮鞋、皮凉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北京市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检验项目

  3.1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童鞋产品除应满足其标注的产品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款的规定)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物理机械安全性能

钉尖

GB 30585

强制性

 

 

 

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GB 30585

强制性

 

 

 

断针

GB 30585

强制性

 

 

 

可拆卸小附件

GB 30585

强制性

 

 

 

小附件抗拉力

GB 30585

强制性

 

 

 

钢勾心

GB 30585

强制性

 

 

 

有效跟高

GB 30585

强制性

 

 

 

2

异味

GB 30585

强制性

 

 

 

3

限量物质

皮革和毛皮中的六价铬

GB 30585

强制性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纺织品)

GB 30585

强制性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皮革和毛皮)

GB 30585

强制性

 

 

 

甲醛

GB 30585

强制性

 

 

 

重金属总量

GB 30585

强制性

 

 

 

富马酸二甲酯

GB 30585

强制性

 

 

 

邻苯二甲酸酯

GB 30585

强制性

 

 

 

  3.2儿童皮鞋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感官质量

QB/T 2880

推荐性

 

 

 

2

物理机械性能

耐折性能

QB/T 2880

推荐性

 

 

 

耐磨性能

QB/T 2880

推荐性

 

 

 

剥离强度

QB/T 2880

推荐性

 

 

 

外底硬度

QB/T 2880

推荐性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QB/T 2880

推荐性

 

 

 

鞋帮拉出强度

QB/T 2880

推荐性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QB/T 2880

推荐性

 

 

 

3

安全性能

中底纵向刚度

QB/T 2880

推荐性

 

 

 

钢勾心

QB/T 2880

强制性

 

 

 

露钉尖

QB/T 2880

强制性

 

 

 

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QB/T 2880

强制性

 

 

 

鞋内断针

QB/T 2880

强制性

 

 

 

可拆卸小附件防吞咽性能

QB/T 2880

强制性

 

 

 

小附件抗拉力

QB/T 2880

强制性

 

 

 

有效跟高

QB/T 2880

强制性

 

 

 

异味

QB/T 2880

强制性

 

 

 

限量物质

QB/T 2880

强制性

 

 

 

4

标识

QB/T 2880

推荐性

 

 

限帮面材料

  3.3儿童旅游鞋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感官质量

QB/T 4331

推荐性

 

 

 

2

帮底剥离强度或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

QB/T 4331

推荐性

 

 

 

3

成鞋耐折性能

QB/T 4331

推荐性

 

 

 

4

外底耐磨性能

QB/T 4331

推荐性

 

 

 

5

衬里和内垫耐摩擦色牢度

QB/T 4331

推荐性

 

 

 

6

外底硬度

QB/T 4331

推荐性

 

 

 

7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QB/T 4331

推荐性

 

 

 

8

异味

QB/T 4331

推荐性

 

 

 

9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含量

QB/T 4331

推荐性

 

 

 

10

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

QB/T 4331

推荐性

 

 

 

11

重金属总含量

QB/T 4331

推荐性

 

 

 

12

产品在设计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引起的危险因素

QB/T 4331

推荐性

 

 

 

13

标识

QB/T 4331

推荐性

 

 

限帮面材料

  3.4儿童皮凉鞋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标识

QB/T 4546

推荐性

 

 

限帮面材料

2

感官质量

QB/T 4546

推荐性

 

 

 

3

异味

QB/T 4546

推荐性

 

 

 

4

鞋帮带总厚度

QB/T 4546

推荐性

 

 

 

5

物理机械性能

耐折性能

QB/T 4546

推荐性

 

 

 

耐磨性能

QB/T 4546

推荐性

 

 

 

帮底剥离强度

QB/T 4546

推荐性

 

 

 

外底硬度

QB/T 4546

推荐性

 

 

 

帮带拉出强度(帮带拔出力)

QB/T 4546

推荐性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QB/T 4546

推荐性

 

 

 

6

限量物质

皮革中的

Cr(VI)

QB/T 4546

推荐性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纺织品)

QB/T 4546

推荐性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皮革)

QB/T 4546

推荐性

 

 

 

游离和可水解的甲醛

QB/T 4546

推荐性

 

 

 

重金属总含量

QB/T 4546

推荐性

 

 

 

7

物理安全性能

锐利边缘和尖端

QB/T 4546

推荐性

 

 

 

可拆卸的附件

QB/T 4546

推荐性

 

 

 

小附件抗拉强力

QB/T 4546

推荐性

 

 

 

钢勾心

QB/T 4546

推荐性

 

 

 

  3.5儿童布鞋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标识

QB/T 4329

推荐性

 

 

限帮面材料

2

感官质量

QB/T 4329

推荐性

 

 

 

3

物理机械性能

成鞋耐折性能

QB/T 4329

推荐性

 

 

 

外底耐磨性能

QB/T 4329

推荐性

 

 

 

帮底剥离强度

QB/T 4329

推荐性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QB/T 4329

推荐性

 

 

 

成型底鞋跟硬度

QB/T 4329

推荐性

 

 

 

4

安全性能指标

钢勾心

QB/T 4329

推荐性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含量

QB/T 4329

推荐性

推荐性

 

 

 

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

QB/T 4329

推荐性

 

 

 

重金属总含量

QB/T 4329

推荐性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种产品抽取同材料、同款式、同货号产品4双。其中儿童旅游鞋、儿童布鞋、儿童皮鞋(新标准)2双为检验用样品,另2双为备用样品。儿童皮凉鞋3双为检验用样品,1双为备用样品。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项目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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