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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信息技术设备及电信终端设备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信息技术设备及电信终端设备用电源充电器(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信息技术设备及电信终端设备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2、检验依据

  GB 4943.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20943《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

  CCGF 202.7《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电源接口

GB 4943.1

强制性

 

 

 

2

电击和能量危险

的防护

GB 4943.1

强制性

 

 

 

3

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

GB 4943.1

强制性

 

 

 

4

电气绝缘

GB 4943.1

强制性

 

 

 

5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

GB 4943.1

强制性

 

 

 

6

导体的端接

GB 4943.1

强制性

 

 

 

7

机械强度

GB 4943.1

强制性

 

 

 

8

直插式设备

GB 4943.1

强制性

 

 

 

9

发热要求

GB 4943.1

强制性

 

 

 

10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GB 4943.1

强制性

 

 

 

11

抗电强度

GB 4943.1

强制性

 

 

 

12

异常工作和故障条件

GB 4943.1

强制性

 

 

 

13

电源端子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

GB/T 9254

推荐性

 

 

 

14

辐射骚扰场强

GB/T 9254

推荐性

 

 

 

15

平均效率能效限定值

GB 20943

强制性

 

 

 

16

空载状态能效限定值

GB 20943

强制性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抽取1种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4.3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台(套),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6台,其中3台为检验用样品,另3台为备用样品。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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