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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本市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为液化石油气。

2、检验依据

  GB 11174《液化石油气》;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密度(15℃

GB 11174

强制性

 

 

 

2

蒸气压(37.8℃

GB 11174

强制性

 

 

 

3

组分

(C3+C4)烃类组分

GB 11174

强制性

 

 

 

C5+C5以上烃类组分

4

残留物

蒸发残留物

GB 11174

强制性

 

 

 

油渍观察

5

铜片腐蚀(40℃,1h)

GB 11174

强制性

 

 

 

6

总硫含量

GB 11174

强制性

 

 

 

7

硫化氢层析法

GB 11174

强制性

 

 

 

8

游离水

GB 11174

强制性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批次产品抽取2个样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查样品确认

  4.3.1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3.2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3.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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