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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前照灯、前/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倒车灯、转向灯、后牌照灯、驻车灯、侧标志灯、昼间行驶灯、回复反射器。

2 、检验依据

  GB 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19152《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21259《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5991《汽车用LED前照灯》;

  GB 4660《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54《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5920《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15235《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17509《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8408《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8409《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 18099《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 23255《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 11564《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北京市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检验项目

  3.1 前照灯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一般要求

GB 4599

GB 19152

GB 21259

GB 25991

强制性

 

 

 

2

色度特性

强制性

 

 

 

3

配光性能

强制性

 

 

 

4

光电参数*

强制性

 

 

 

5

光色和色度特性

强制性

 

 

 

*注:对于LED前照灯,该项目限于生产领域。

  3.2 前/后雾灯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配光性能

GB 4660

GB 11554

强制性

 

 

 

2

光电参数

强制性

 

 

 

3

光色和色度特性

强制性

 

 

 

  3.3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倒车灯、转向灯、后牌照灯、驻车灯、侧标志灯、昼间行驶灯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配光性能

GB 5920

GB 15235

GB 17509

GB 18408

GB 18409

GB 18099

GB 23255

强制性

 

 

 

2

光电参数

强制性

 

 

 

3

光色和色度特性

强制性

 

 

 

  3.4 回复反射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一般规定

GB 11564

强制性

 

 

 

2

形状、尺寸、结构

GB 11564

强制性

 

 

 

3

色度

GB 11564

强制性

 

 

 

4

光度(CIL值)

GB 11564

强制性

 

 

 

5

耐透水性试验

GB 11564

强制性

 

 

 

6

耐燃油试验

GB 11564

强制性

 

 

 

7

耐润滑油试验

GB 11564

强制性

 

 

 

8

耐腐蚀性试验

GB 11564

强制性

 

 

 

9

耐热性试验

GB 11564

强制性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种产品抽取同名称、同型号、同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其中外部照明灯具抽取2个,1个为检验用样品,另1个为备用样品;回复反射器抽取12片,6片为检验用样品,另6片为备用样品。

  4.1.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每种产品抽取同名称、同型号、同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其中外部照明灯具抽取2个,1个为检验用样品,另1个为备用样品;回复反射器抽取12片,6片为检验用样品,另6片为备用样品。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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