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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电信终端设备(移动电话(含电池、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电信终端设备(移动电话(含电池、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GSM移动电话、TD-LTE移动电话。

2、检验依据

  YD/T 1214《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

  YD/T 1215《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测试方法:移动台》;

  YD/T 2575《TD-LTE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一阶段)》;

  YD/T 2576.1《TD-LTE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测试方法(第一阶段)第1部分:基本功能、业务和可靠性测试》;

  YD/T 2576.2《TD-LTE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测试方法(第一阶段)第2部分:无线射频性能测试》;

  GB/T 22450.1《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第1部分:移动台及其辅助设备》;

  YD/T 2583.14《蜂窝式移动通信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第14部分:LTE用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GB 31241《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

  GB/T 18287《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

  GB 4943.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CCGF 202.1《移动电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2.2《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2.7《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说明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标志说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强制性

 

 

移动电话机检验项目

 

2

包装和外观

YD/T1214

YD/T1215

YD/T2575

YD/T2576.1

推荐项

 

 

 

3

业务与功能测试

推荐项

 

 

 

4

相位误差

(均方根值)

YD/T1214

YD/T1215

推荐项

 

 

 

5

相位误差

(峰值)

推荐项

 

 

 

6

频率误差

推荐项

 

 

 

7

突发脉冲功率/时间包络

推荐项

 

 

 

8

功率

推荐项

 

 

 

9

Ⅱ类残余比特误码率(RBER)

推荐项

 

 

 

10

UE最大输出功率

YD/T2575

YD/T2576.2

推荐项

 

 

 

11

最小输出功率

推荐项

 

 

 

12

频率误差

推荐项

 

 

 

13

误差矢量幅度(EVM)

推荐项

 

 

 

14

参考灵敏度电平

推荐项

 

 

 

15

最大输入电平

YD/T2575

YD/T2576.2

推荐项

 

 

移动电话机检验项目

 

16

电源端口传导连续骚扰

YD/T2583.14

GB/T22450.1

推荐项

 

 

 

17

辐射连续骚扰(1GHz以下辐射骚扰)

推荐项

 

 

 

18

静电放电抗扰度

推荐项

 

 

 

19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推荐项

 

 

限生产

20

浪涌(冲击)抗扰度

推荐项

 

 

限生产

21

0.2ItA放电

GB/T18287

推荐项

 

 

电池检验项目

电池组

限流通

22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GB31241

强制性

 

 

电池或电池组

限生产

23

高温外部短路

强制性

 

仅限电池

限生产

24

过充电

强制性

 

仅限电池

限生产

25

强制放电

强制性

 

仅限电池

限生产

26

挤压

强制性

 

仅限电池

限生产

27

重物冲击

强制性

 

仅限电池,不适用于软包电池

限生产

28

热滥用

强制性

 

仅限电池

限生产

29

过压充电

强制性

 

仅限电池组

限生产

30

欠压放电

强制性

 

仅限电池组

限生产

31

外部短路

GB31241

强制性

 

电池检验项目

仅限电池组

限生产

32

电源额定值

GB4943.1

强制性

 

充电器检验项目

 

33

电源接口

强制性

 

 

34

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

强制性

 

 

35

电气绝缘

强制性

 

限生产

36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

强制性

 

 

37

导体的端接

强制性

 

 

38

机械强度

强制性

 

 

39

直插式设备

强制性

 

 

40

发热要求

强制性

 

限生产

41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强制性

 

 

42

抗电强度

强制性

 

 

43

异常工作和故障条件

强制性

 

限生产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基数不少于30台,同一规格型号产品随机抽取4台,其中2台为检验用样品,另2台为备用样品。同时由企业提供同型号手机配套的电池39块,其中27块为检验用样品,另12块为备用样品。

  4.1.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同商标、同生产企业、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2台。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份样品。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受检单位无公章的,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按手印确认。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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