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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食品用竹木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食品用竹木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一次性木筷、木牙签、竹筷和食品包装用软木塞。

2、检验依据

  GB/T 19790.1《一次性筷子第1部分:木筷》;

  GB/T 19790.2《一次性筷子第2部分:竹筷》;

  GB/T 23778《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

  LY/T 1159《木牙签》;

  《北京市食品用竹木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竹木筷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二氧化硫浸出量(以SO2计)

GB/T 19790.1

GB/T 19790.2

推荐性

 

 

 

2

噻苯咪唑

GB/T 19790.2

推荐性

 

 

 

3

邻苯基苯酚

GB/T 19790.2

推荐性

 

 

 

4

联苯

GB/T 19790.2

推荐性

 

 

 

5

抑霉唑

GB/T 19790.2

推荐性

 

 

 

6

大肠菌群

GB/T19790.1

GB/T 19790.2

推荐性

 

 

 

7

致病菌

GB/T19790.1

GB/T 19790.2

推荐性

 

 

 

8

霉菌

GB/T19790.1

GB/T 19790.2

推荐性

 

 

 

  3.2软木塞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含水率

GB/T 23778

推荐性

 

 

 

2

回弹率

GB/T 23778

推荐性

 

 

 

3

密度

GB/T 23778

推荐性

 

 

 

4

掉渣量

GB/T 23778

推荐性

 

 

 

5

密封性能

GB/T 23778

推荐性

 

 

 

6

聚合体结构稳定性

GB/T 23778

推荐性

 

 

限聚合塞

7

氧化剂残留量

GB/T 23778

推荐性

 

 

 

8

菌落总数

GB/T 23778

推荐性

 

 

 

9

酵母

GB/T 23778

推荐性

 

 

 

10

霉菌

GB/T 23778

推荐性

 

 

 

  3.3木牙签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含水率

LY/T 1159

推荐性

 

 

 

2

大肠菌群

LY/T 1159

推荐性

 

 

 

3

致病菌

LY/T 1159

推荐性

 

 

 

4

霉菌

LY/T 1159

推荐性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类产品每家企业只抽取1种。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方法

  4.1.3.1抽取竹木筷产品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要求即可。其中,70双为检验样品,30双为备用样品。样品需为独立密封包装,否则无法进行微生物实验。

  抽取软木塞产品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要求即可。抽样数量为80只,其中,60只为检验样品,20只为备用样品。样品需为独立密封包装,否则无法进行微生物实验。

  抽取牙签产品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要求即可。抽样数量为2000只,其中,1500只为检验样品,500只为备用样品。样品需为独立密封包装,否则无法进行微生物实验。

  4.1.4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方法

  4.2.2.1抽取竹木筷产品时,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抽样数量为100双,其中,70双为检验样品,30双为备用样品。样品需为独立密封包装,否则无法进行微生物实验。

  抽取软木塞产品时,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抽样数量为80个,其中,60个为检验样品,20个为备用样品。样品需为独立密封包装,否则无法进行微生物实验。

  抽取牙签产品时,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抽样数量为2000只,其中,1500只为检验样品,500只为备用样品。样品需为独立密封包装,否则无法进行微生物实验。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微生物项目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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