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工业用煤、民用煤(蜂窝煤、其他型煤、块煤)。
2、检验依据
DB 11/097《低硫煤及制品》;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检验项目分类 |
备注 | ||
安全性指标 |
性能指标 |
其他指标 | |||||
1 |
灰分 |
DB 11/097 |
强制性 |
|
● |
|
蜂窝煤和其他型煤检测发热量,其他煤炭不检此项 |
2 |
挥发分 |
DB 11/097 |
强制性 |
|
● |
| |
3 |
全硫 |
DB 11/097 |
强制性 |
|
● |
| |
4 |
发热量 |
DB 11/097 |
强制性 |
|
● |
|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分批次,分单位分别进行采样,分不清批次或单位的,可综合采取1个样本。标称最大粒度为
表1工业用煤抽样最少子样数量及质量
批量/t |
≤500 |
501~1000 |
1001~200 |
>2000 |
子样数量/个 |
10 |
20 |
30 |
以1000t为一个单元,将被采对象分成若干采样单元 |
子样最小质量/kg |
4.0 |
2.0 |
1.5 |
|
煤堆采样时,应优先在堆/卸煤新工作面、刚卸下的小煤堆取样,根据煤堆的形状和大小,将工作面或煤堆表面划分为若干区,再将区分成若干面积相等的小块(煤堆底部的小块应距地面0.5m),然后采用系统采样法或随机采样法决定采样区和每区采样点的位置,从每一采样区采取1个子样,采样前,应先出去0.2m的表面层。
表2一般煤样总样最小质量
标称最大粒度/mm |
一般煤样和共用煤样/kg |
100 80 50 25 13 6 3 1.0 |
1025 565 170 40 15 3.75 0.7 0.10 |
在皮带或运输工具上采样时,将应采取的子样数量均匀、合理分配。总样数量、子样数量及子样质量分别满足表1、表2的要求。
将从一个采样单元中所采取的全部子样均匀地混合在一起,按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的规定进行破碎、缩分,最终缩分出两份样品,每份质量不小于2.0kg,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4.1.3.2民用煤抽样
4.1.3.2.1 蜂窝煤:从库房、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5块,任取其中2块分别封存,一块为检验样品,一块为备用样品。
4.1.3.2.2其他型煤及块煤:从已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个包装单位以上样品,按照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规定的棋盘法或条带截取法缩分出2份,每份质量不应少于4.0kg,分别封存,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4.1.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抽样地点
4.2.1.1工业用煤抽样地点。在销售单位的贮煤点、装卸皮带或运输工具中抽取样品。
4.2.1.2民用煤抽样地点。在销售单位库房、集中存放地抽取。
4.2.2抽样方法
4.2.2.1工业用煤抽样。北京市工业用煤灰分指标等同于冶炼精煤,质量均匀,子样方差等同于精煤。因此,工业用煤抽样时,采样方案参照GB/T 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基本采样方案中精煤品种的规定执行。
分批次,分单位分别进行采样,分不清批次或单位的,可综合采取1个样本。标称最大粒度为25mm的煤最少子样数量及子样最小质量按表1规定执行,其他标称最大粒度的工业用煤抽样的最小子样数量按表1执行,但总样量必须同时满足表2要求。可根据采样子样点数量计算出子样最小质量,但初级子样的最小质量最少为0.5kg。
表1工业用煤抽样最少子样数量及质量
批量/t |
≤500 |
501~1000 |
1001~200 |
>2000 |
子样数量/个 |
10 |
20 |
30 |
以1000t为一个单元,将被采对象分成若干采样单元 |
子样最小质量/kg |
4.0 |
2.0 |
1.5 |
|
煤堆采样时,应优先在堆/卸煤新工作面、刚卸下的小煤堆取样,根据煤堆的形状和大小,将工作面或煤堆表面划分为若干区,再将区分成若干面积相等的小块(煤堆底部的小块应距地面0.5m),然后采用系统采样法或随机采样法决定采样区和每区采样点的位置,从每一采样区采取1个子样,采样前,应先出去0.2m的表面层。
表2一般煤样总样最小质量
标称最大粒度/mm |
一般煤样和共用煤样/kg |
100 80 50 25 13 6 3 1.0 |
1025 565 170 40 15 3.75 0.7 0.10 |
在皮带或运输工具上采样时,将应采取的子样数量均匀、合理分配。总样数量、子样数量及子样质量分别满足表1、表2的要求。
将从一个采样单元中所采取的全部子样均匀地混合在一起,按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的规定进行破碎、缩分,最终缩分出两份样品,每份质量不小于2.0kg,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4.2.2.2民用煤抽样
4.2.2.2.1 蜂窝煤:从库房、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5块,任取其中2块分别封存,一块为检验样品,一块为备用样品。
4.2.2.2.2其他型煤及块煤:从已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个包装单位以上样品,按照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规定的棋盘法或条带截取法缩分出2份,每份质量不应少于4.0kg,分别封存,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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