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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燃气采暖热水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2、检验依据

  GB 25034《燃气采暖热水炉》;

  GB 693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CCGF 302.3《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燃气采暖热水炉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标志

GB 25034

强制性

 

 

9.1.1d)、9.1.2为强制性

2

警示

GB 25034

强制性

 

 

 

3

说明书

GB 25034

推荐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强制性

 

 

第十条

4

结构

电源运行安全性

GB 25034

强制性

 

 

 

5

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

GB 25034

强制性

 

 

 

6

温控器和水温限制装置

GB 25034

强制性

 

 

5.5.1,5.5.2

 

7

密封性

燃气系统密封性

GB 25034

强制性

 

 

 

燃烧系统密封性

GB 25034

推荐性

 

 

 

水路系统密封性

GB 25034

推荐性

 

 

 

8

热输入和热输出

采暖额定热输入或最大热输入

GB 25034

推荐性

 

 

 

采暖额定热输出

GB 25034

强制性

 

 

 

热水额定热输入

GB 25034

推荐性

 

 

 

产热水率

GB 25034

推荐性

 

 

 

9

运行安全性

点火及火焰稳定性

GB 25034

推荐性

 

 

 

靠近主燃烧器的燃气截止阀故障

GB 25034

强制性

 

 

 

10

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

火焰监控装置

GB 25034

强制性

6.5.5.1 (a、b、c),6.5.5.2(a、b、c、d、e)

温控器和水温限制装置

GB 25034

强制性

 

 

6.5.7.3 (a、b)

11

燃烧

极限热输入时CO含量

GB 25034

强制性

 

 

 

特殊燃烧工况时CO含量

GB 25034

推荐性

 

 

6.6.3.1

 

12

生活热水性能

温控器故障

GB 25034

强制性

 

 

 

13

电气安全性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GB 25034

强制性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GB 25034

强制性

 

 

 

低电阻值

GB 25034

强制性

 

 

 

14

能效等级

GB 20665

推荐性

 

 

 

15

能效限定值

GB 20665

强制性

 

 

 

16

热效率

GB 25034

强制性

 

 

 

  3.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标志

GB 6932

强制性

 

 

9.1.1b)为强制性

2

安全注意事项

GB 6932

强制性

 

 

9.1.2a)b)c)为强制性

3

说明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强制性

 

 

第十条

4

电源运行安全性

GB 6932

强制性

 

 

 

5

燃气系统气密性

GB 6932

强制性

 

 

 

6

热负荷限制

GB 6932

强制性

 

 

 

7

火焰稳定性

GB 6932

强制性

 

 

 

8

无风状态下烟气中CO含量(COα=1)

GB 6932

强制性

 

 

 

9

熄火保护装置

GB 6932

强制性

 

 

 

10

防干烧安全装置

GB 6932

强制性

 

 

 

11

热效率(按低热值)

GB 6932

强制性

 

 

 

12

热水产率

GB 6932

强制性

 

 

 

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GB 6932

强制性

 

 

 

14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GB 6932

强制性

 

 

 

15

低电阻值

GB 6932

强制性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基数不少于20台, 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2台,其中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4.1.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同商标、同生产企业、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2台。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份样品。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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